立法院在2015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為亞洲第一部維護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也是國內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確保病人有知情、選擇、決策的權利,亦即把醫療決定與善終的權利還給病人。
只要年滿20歲、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即可預立醫療決定,一旦日後面臨疾病末期或永久植物人⋯等五種特定臨床條件時,即有權選擇是否以「醫療介入」的方式延長生命。這項攸關病人醫療自主權益的法案,國人迄今多半陌生,且易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混淆;本刊綜合整理該法立法以來民眾最常見的迷思,以問答方式提出以下《病人自主權利法》20問,供大家參考。
1. 為什麼需要《病人自主權利法》?
2.《病人自主權法案》何以通過三年後才實施?
3.《病人自主權法案》和目前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何不同?
4. 為何不能透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來保障病人主張善終的權益,而必須另立專法?
5. 為什麼須要特別保護病人「知情權」?
6. 病人的醫療選擇涵蓋那些範圍 ?
7. 立法保障病人決策權的重要性?
8. 世界各先進國對病人自主權益的規範如何?
9.《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否即安樂死合法化?
10. 那麼,拒絕醫療就是自殺嗎?
11. 選擇不再繼續接受醫療介入方式來維持生命時,還能做些甚麼?
12. 哪些時機適合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13. 如何註記「預立醫療決定」?
14. 為什麼規定須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才能做出有效力的「預立醫療決定」?
15. 「預立醫療決定」與現有「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異同?
16. 是否所有就診醫院都可以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服務?
17. 如何選擇醫療委任代理人?
18. 每個人可挑選幾位醫療委任代理人?
19. 如何讓醫療人員知道我選擇的醫療處置?
20. 做了「預立醫療決定」後,是否可能發生明明還有治癒機會,或遭逢意外,卻被醫師提前放棄治療的情況?
參考資料提供:
• 楊玉欣前立法委員辦公室。
•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兼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主任孫效智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