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世界各先進國對病人自主權益的規範如何?

 世界醫學會(WMA)一再聲明:「拒絕醫療是病人的基本權利,並符合醫學倫理。」可見保障病人自主權不僅是國際潮流所趨,亦為國際社會認可為主流價值,這裡試舉美國、德國為例:

  1990年Cruzan案,美聯邦法院判決病人有權拒絕任何醫療措施,包含延長生命的餵食餵水。1990年更通過《病人自決法》(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確保病人「拒絕醫療權」,建立「預立醫囑」(AD)法律地位,無自決能力病人可由醫療代理人決定。

  德國最高法院則在1994年肯定,只要確認其為病人的「推定意願」,即使無行為能力病人也有拒絕包含餵食、餵水等人工維生措施的自主權;2003年聯邦法院確定「預立醫囑」(Pa-tientenverfügung)的法律效力,2009年修正民法第1901條規定:

  1. 任何有同意能力的成人得以書面方式,立下預立醫囑,針對自己在失去同意能力時,是否接受特定檢查、治療措施或侵入性醫療,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2. 病人自主權效力與疾病種類、期程無關。
  3. 病人得拒絕任何醫療,包含醫師認為仍有價值的維生醫療在內。
  4. 病人指定的醫療委任代理人或法院指定的監護人,首要任務是捍衛與貫徹病人意願。
  5. 病人意願表達或其代理人對其意願之確認,均應以先掌握醫學專業意見為前提( 故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很重要)。
  6. 病人意願以當下所表達的意願最重要,其次是預立醫囑形諸書面,再次是根據他口頭或書面表達的思想、倫理或宗教信念及其價值觀所推定的意願,再來是他家人或信賴朋友所表達意見,應按醫師專業判斷,做最有利於病人的醫療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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