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療護的服務對象是末期病人。目的是幫助、尊重病患、減輕痛苦,讓病患能擁有生命的尊嚴與生活品質,並在五全照顧下得以安然逝去;同時陪伴家屬勇敢地渡過哀傷,重新展開自己的人生。
安寧團隊是由不同職類的專業醫療人員組成,提供病人及家屬身、心、靈的全方位照顧,並且協助病人及家屬面對死亡的各種調適,讓生死兩無憾!
以下「基本概念」內容,感謝賴鈺嘉醫師同意引用《安寧療護入門》一書,蔡佩渝醫師重整。
安寧療護的服務對象是末期病人。目的是幫助、尊重病患、減輕痛苦,讓病患能擁有生命的尊嚴與生活品質,並在五全照顧下得以安然逝去;同時陪伴家屬勇敢地渡過哀傷,重新展開自己的人生。
安寧團隊是由不同職類的專業醫療人員組成,提供病人及家屬身、心、靈的全方位照顧,並且協助病人及家屬面對死亡的各種調適,讓生死兩無憾!
以下「基本概念」內容,感謝賴鈺嘉醫師同意引用《安寧療護入門》一書,蔡佩渝醫師重整。
依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安寧緩和療護是指,當病人及家屬面臨威脅生命的疾病時,得經過預防及緩解的方式,來改善他們的生活品質。並且要以早期偵測、周全評估以及全人身心靈的方式去治療其疼痛及其他問題,以達提升生活品質之目標。
安寧療護的理念:
安寧療護沿自中世紀之Hospice,原意是指提供朝聖者或長程旅行者休養體力之中途驛站;1967年6月,英國桑德絲博士(Cicely Saunders)成立Hospice醫院(St. Christopher’s Hospice),為照顧臨終垂危病患之醫療機構,幫助那些正走入人生最後一程的病患及其家屬。
安寧療護診治模式以尊重為出發點,兼顧身心靈全人照顧,這種強調人性尊嚴,生活品質的醫療方式獲得許多先進國家的認同,目前已經從醫療工作發展成為一種社會運動,敦促人類去思考生存的價值,生活的目標,以及生命的終極意義。1981年,安寧照顧觀念首度在國內醫學界提出; 1990年,淡水馬偕紀念醫院成立第一個安寧病房,台灣成為世界上第18個有安寧療護的國家,至今台灣有數百個醫療單位,提供不同模式的安寧緩和醫療照顧。
1. 末期病人: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定義,末期病人是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雖然醫療有許多不確定性,對於生命存活期評估無法精準到完全令人滿意,但是仍有一些方法可供醫療人員參考,如:若是病人在未來一年死亡,醫師不感意外。
2. 病人有接受安寧療護的需要,如:持續性身體疼痛及其他不適之症狀及心理、精神、心靈問題需要輔導者。除此之外,也可以參考國外的安寧需求指標SPICT(SupportiveandPalliativeCareIndicatorsTool),如:短時間內非預期性頻繁住院、明顯體重減輕或持續體重過輕、身體/認知功能很差或下降、照顧者需要更多協助與支持。
3. 病人及家屬同意接受安寧療護。安寧緩和療護並不為了治癒疾病或延長受苦的生命,而是以積極提升病人及家屬的生活品質為醫療目標。照顧過程中,病家需要與醫療團隊一起合作,所以病家及團隊的照顧理念一致非常重要。
「信任」,在安寧療護的照顧過程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病人、家屬與醫療人員間若沒有信任,在診斷與治療的過程之中,往往會有許多的不安與遲疑。以下是病家常見的疑問:
如何在適當時機,以適當方式告知病情已是醫師必要訓練。家屬可以和醫療人員合作,以最適合病人的方式告知病情。病人難免會經歷情緒低落,需要家屬與醫療團隊的關心與陪伴,病人獲真誠的支持,才能更有力量面對各種難題。
華人忌談死亡,加上未充分告知病情,使得病人常沒機會表達對生命末期的醫療照護需求。一旦病人意識不清或認知功能受損而無法表達意見時,家屬必須替病人做出重大決定。此時除了需承受做決定的壓力,甚至需經歷家屬間因意見不同而失和。建議每個人在平時都能思考若生命即將走到盡頭,希望獲得什麼樣的醫療及照護? 所重視的生命價值為何? 怎樣的生活品質及死亡品質是可以接受的?
家中若有長輩,可利用新聞事件或生活周遭的情境為引子,和長輩討論以上的話題,瞭解他們的想法,鼓勵表達。若是長輩主動提起這些話題,更要用心聆聽,切勿打斷,最好可以錄音下來,讓未在場的家人也能知道長輩的想法,若長輩可以親自簽署意願書,以書面表達想法是最好的。日後,就按照長輩的意願處理,如此,既可減少做決定的壓力又避免意見衝突傷了和氣,這對長輩來說,是最符合華人的孝「順」了。
衛福部食藥署明文規定,末期病人經醫師評估有需要,皆能居家使用嗎啡類藥物。證諸各國藥典及癌症治療指引,嗎啡類藥物之使用適應症不侷限於疼痛,尚包括呼吸困難、急性肺水腫、心肌梗塞、嚴重腹瀉等症狀。在專業醫師評估下使用嗎啡類藥物緩解末期病人症狀,是合乎法律及醫學倫理的醫療行為。透過適當的劑量調整,可以讓病人獲得良好的症狀控制及生活品質。
根據國內外研究,末期病人使用全靜脈營養並無法延長存活期,對於提升生活品質及身體功能也沒有明確效果。即使是單純給予人工水份,也要留意是否會增加病人水腫、腹水、肋膜積水…的負擔, 反而違反了讓病人舒適的原則。
安樂死的出發點為捨不得病人受苦,而採取立即結束病人生命的做法。但是刻意結束生命,卻可能失去妥善緩解病人痛苦的機會。安寧緩和療護則是積極地運用專業能力緩解病人身心靈痛苦,讓病人有尊嚴有品質的活到最後一刻。
建立信賴感往往需要經過良好的溝通,消息的互換、情緒的表達與意義的瞭解。尤其在生命末期,醫病之間相互傾聽了解對方的真實想法是必要的。建議病人及家屬向醫療人員提出擔心或疑慮的地方,獲得充份訊息後,和醫療團隊合作,做出最適合病人的醫療處置計畫。
1. 談論:談論有關疾病之事,若為癌症則直呼之,勿隱瞞病情。此點在於診斷的初期往往非常困難,跟親人談論致死性疾病是人生很少的經驗,以至於往往需要醫護人員的參與及引導才能進行。
2. 接受:接受死亡是生命之一部分,而它也確實如此。把每一天都視為生命可能的最後一天,這樣做有些困難,但是,能夠讓我們平靜地把每一天過得更有意義,更能夠把握住真實的生命。
3. 感念:感念每一天皆為(神)之恩賜,並盡可能有意義的度過,不要整天想著死亡之靠近。日子裡面有許多微不足道的事情都值得我們感謝,在平常不太知覺的快樂,也可以為每天增添色彩。
4. 認知:認知生命無法完美無缺,知道世事無法盡如人意,也知道疾病無法根除,從認知而認同,才能轉換心境。
5. 祈禱:不要羞怯於祈禱拜佛,它並非怯弱而是力量的來源。把自己的懦弱表達在神的面前,也把自己的害怕說出來。有些宗教的儀式會適合某些人,基本上祈禱是有幫助的日常功課。
6. 學習:我們每人都會因為一種原因而死亡,需學習與疾病一起共存,而非只想著會因它而亡。在生命的末期才學習面對生命的不完美,往往是困難而辛苦的歷程,有經驗的義工或醫護人員的幫忙通常是需要的。有時候,親友也會因為一起學習而獲益。
7. 關係:跟你的親朋好友處於讓你覺得舒適之關係,勿期待憐憫。把自己放置在一個新的人際關係網內是不容易的事情,要把別人的惋惜與悲憐視為鴻毛,也並非易事,躲避談論病情更是難為。只有自己的心情平靜,接受事實,才能夠讓新的人際關係建立在穩定而不悲傷的基礎上面。
8. 安排:為將來做切合實際的安排,並確認家人了解。預先表達臨終時的醫療意願是沉重也是慎重的的,生前遺囑的簽立更是需要突破心理障礙、家庭壓力以及社會文化的影響,並不是每一個想這樣做的人都能夠達成願望。小小心願的追求值得一試,生前事蹟的回顧與整理也很有意義,只是需要堅決的毅力。
9. 設定:設定生活之新目標,且了解自己之限制,這時,生活中就單純事件可以成為最享受的是。對於小事件的滿足與享受是要學習的,並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夠在生活細節上面找到生存的意味,小範圍的目標也不容易建構,每天讀兩首詩能否滿足就因人而異。
10. 討論:當問題出現時與家人共同討論之,最好包含小孩。如果平時來往密切,親朋好友或左鄰右舍也是可以交談的對象,有時候,只是傾倒一些情緒,並不是要改變事實;有時候,則只是單純講講話,這樣已經足夠讓心情繼續穩定走下去。
正向的態度與有效的方法對病人的照顧是必要的。這些,我們都要一起學習。
末期病人靈性層面的問題是很複雜的,病人可能對生命的意義、生病所帶來的各種痛苦、死後生命的去向產生質疑。此刻病人特別需要周圍親人的關愛,以及提供靈性層面的關懷。有鑑於此,安寧照顧團隊中設有專屬的牧靈人員,期能為末期病人及家屬提供以下的服務:
靈性照顧是需要安排的,是需要儀典的,也需要專業知識的加入。
面對逐漸逼近的死亡卻只能照顧而無法治癒,對任何人來講都是一個很大的壓力。
壓力一旦造成了,對人體就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最常見的影響有三類:其一為焦慮:前面是一個不可知的未來,心裡自然是容易不知所措;尤其容易因為焦慮而形成害怕,使人不敢面對現實。其二為調適困難:使人陷入手足無措,不知如何處理,憂鬱的情緒更會因此而累積出來。其三為單純性的精神症狀:例如,行為的異常或混亂,在視覺或聽覺方面所產生的幻象並非少見,這種症狀的出現,通常需要醫療人員運用藥物來幫忙解決,就醫是必要的。
在病人照顧的過程之中應該兼及照顧者的關懷,以免延長哀傷期。哀傷期會出現否認(不相信事實)、生氣(責怪別人或自己)或強烈的沮喪。哀傷期如果延宕過久,就有可能出現一些病態性反應: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或急性精神病反應。
如何幫忙病家度過哀傷期?以下有幾個方法可以作為參考:
評估家屬是否屬於憂鬱的高危險群。並找出支持系統,協助他們度過哀傷期,以期找出生活的重心。
圖片來源:Cicely Saunders Int
桑德絲(Dame Cicely Saunders),1918年生於英國。1940年接受護士訓練成為護士, 後因患背痛而無法再任護士之職,但她熱愛照顧病人,便轉修社工學分,於1947年成為 社工人員,繼續在醫院中服務病人。
1947年她照顧一位年輕的癌症病人大衛.塔斯馬, 兩人建立起深厚的友誼。由於當時醫生對癌症病人的疼痛束手無策,桑德絲突發奇想: 不知能否為癌症病人的疼痛做點什麼?能否給他們更好的照顧?於是桑德絲決定為癌症 病人建立一個像家而較不像醫院的地方。
1948年大衛去世,並將他的遺產五百英磅都留給桑德絲,從此桑德絲便特別關心癌症病人,且繼續為她的理想到處演講,募款。為了有更多照顧病人的機會,桑德絲還想應徵晚上照顧病人的義工,但一位醫師建議她:如果妳真想幫助癌症病人,就該去當醫生,因為是醫生遺棄了癌症病人。於是她在33歲時 進入醫學院,40歲以前終於成為正式醫師。
1958年到1965年間,她與幾位醫師同事研究出許多能減輕癌症病人痛苦的新藥。1963年她開始建造醫院,1967年醫院落成,取名Hospice,原意是接待收容旅人之處,引申為照顧癌症末期病人的地方。
桑德絲開創了全世界第一家有特殊服務方案的醫院,以醫療團隊合作方式照顧癌症末期病人,陪他們走完生命全程,並輔導家屬度過哀慟時期。聖克里思多福安寧院(St. Christopher’s Hospice)建立迄今,Hospice Care 成為文明社會與人道醫療的驕傲。
台灣是第18個建立安寧療護服務的國家。我們相信,死亡不是最後的悲劇,真正的悲劇是病患臨終前被冷落,失去精神支柱與愛的援助。
讓生死兩無憾,請伸出您的援手,陪伴末期病人與他們的家人走過人生最黑暗的一段路。
世界衛生組織(WHO)2002針對安寧療護修訂之最新定義:「安寧緩和醫療係針對面對威脅生命之疾病的病人與家屬的一種照顧模式,目標藉由早期偵測及周全評估與治療疼痛及其身、心、靈的問題,預防及減緩痛苦,以達提升生活品質的目標。」
安寧療護的服務對象為末期病患,我國衛福部於2022年5月24公告擴大健保在「住院安寧療護」及「安寧居家療護」的適用對象範圍(健保醫字第1110106622號),包括共5大類:
(1)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2)其他腦變質
(3)心臟衰竭
(4)慢性氣道阻塞,他處未歸類者
(5)肺部其他疾病
(6)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7)急性腎衰竭,未明示者
(8)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未明示者
(9)末期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Myelodysplastic syndromes,MDS)
(10)末期衰弱老人
幫助、尊重病患、減輕痛苦、照顧他們,讓病患能擁有生命的尊嚴及完成心願,安然逝去;家屬也能勇敢地渡過哀傷,重新展開自己的人生。
由一組醫療專業人員(包含醫師、護理師、社工師、心理師、宗教師、營養師、志工...等),提供五全照顧,協助病人緩解症狀、尊嚴善終,同時也陪伴家屬,讓生死兩無憾。
提供緩和醫療的處置與照顧諮詢、末期臨終照顧、病情告知、悲傷輔導。
提供必須住院才能處理的醫療服務(症狀改善後可出院)。
由安寧團隊人員與末期病人原醫療團隊合作,共同擬定照護計畫及諮詢服務,提供更全面的症狀控制與緩解、情緒支持以及心理調適。
提供病人在熟悉安適的家中,適當的症狀緩解與控制,協助其順利度過瀕死期、在宅善終,或在必要時提供適時轉介。
銜接基層診所或區域醫院,銜接末期病人返家後的安寧療護服務。
銜接長期照護和安寧療護間、一種由失能到死亡進行的垂直連續性照護。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35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008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5、6-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
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6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7 條條文;增訂第 6-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3902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7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3508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5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第 1 條
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三、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
四、維生醫療: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五、維生醫療抉擇:指末期病人對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施行之選擇。
六、意願人:指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之人。
第 4 條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
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一、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及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抉擇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第 5 條
成年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第 6 條
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第 6-1 條
經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之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意願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意願書正本相同。但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依前條規定撤回意願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
前項簽署之意願書,應由醫療機構、衛生機關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法人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後,始得於健保卡註記。
經註記於健保卡之意願,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
第 7 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得予終止或撤除。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第四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前以書面為之。
第 8 條
醫師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之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時,應予告知。
第 9 條
醫師應將第四條至前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意願書或同意書並應連同病歷保存。
第 10 條
醫師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第 11 條
醫師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12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13 條
(刪除)
第 14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90)衛署醫字第 0960002279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3166959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細則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診斷為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末期病人者,醫師應於其病歷記載下列事項:
一、治療過程。
二、與該疾病相關之診斷。
三、診斷當時之病況、生命徵象及不可治癒之理由。
第 3 條
本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所稱廢止該註記,其方式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
第 4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二位醫師,不以在同一時間診斷或同一醫療機構之醫師為限。
第 5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相關專科醫師,指與診斷病人所罹患傷病相關專業領域之專科醫師。
第 6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六項所稱得以一人行之,於同條第四項所定同一款之最近親屬有二人以上時,指其中一人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出具同意書者,即為同意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第 7 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稱家屬,指醫療機構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或提供維生醫療抉擇時,在場之家屬。
第 8 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之意願書或同意書,應以正本為之。但病人轉診者,由原診治醫療機構留具影本,正本隨同病人轉診。
意願書已依本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資料庫者,診治醫療機構得下載列印,並等同前項之正本。
病人在同一或不同醫療機構就醫時,其能提出前次簽署同意書之影本或複寫本者,無需重複簽署。診治醫療機構應將該影本或複寫本,連同病歷保存。
第 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84年8月3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保字第8405235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7點
一、為促使安寧療護業務之健全發展,確保服務品質,供未來訂定相關規定之參考,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安寧療護病房,係指於醫院內設置獨立病房,提供安寧療護服務。
三、安寧療護病房之病患,需經醫師診斷與轉介。
四、安寧療護病房應為其病患及其家屬提供完整且連續之照護服務。
五、安寧療護病房需以醫師為主導之團隊方式提供服務,工作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臨床心理工作、職能與物理治療及宗教靈性等人員。
六、前項各類業務負責人需受過相關之訓練,另對工作人員訂有在職訓練計畫。
七、安寧住院療護病房設置規範如附表。(請見下方檔案下載)
【以下表單"無"法定格式,皆為參考格式,您亦可直接下載使用】
得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
將已填妥之意願書正本(即親筆簽名聯)送回意願書原索取之醫療單位或寄至衛生福利部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料處理小組(100013 台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 5 號8 樓)。
網路查詢:須備有(1)一般讀卡機(非健保專用讀卡機) (2)健保 IC 卡
進 入衛生福利部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料處理小組網頁>民眾意願查詢>
利用註冊之帳號密碼或健保卡插入讀卡機中>【完成查詢】
電話查詢:可向意願書原送交之醫療機構查詢;或撥打衛生福利部資料處理小組02-2393-3298 /安寧照顧協會02-2808-1585/董安寧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220-927 查詢。
醫療機構查詢:可自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區業務組、附設門診中心之公共服務站或與中央健康保險署有合約之醫療院所,先進行健保 IC 卡資料內容更新後,再請機構協助查詢。
1.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2.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
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安寧緩和醫療實施前以書面為之。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
1.成年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2.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
代理人代為簽署。
111.12.07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二種表單參考範例。(衛部醫字第1111668647號)
102.05.15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修正「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及 「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聲明書」五種表單參考範例。(衛署醫字第1020206125號)
89.07.17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衛署醫字第89040164號)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
本計畫整合一般居家照護、呼吸居家照護、安寧居家療護及居家醫療試辦計畫4項服務,為3照護階段,鼓勵院所組成整合性照護團隊,強化醫療照護資源連結轉介,提供以病人為中心之整合照護。
(一)提升因失能或疾病特性致外出就醫不便病人之醫療照護可近性,減少病人因行動不便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領藥之情形。
(二)鼓勵醫事服務機構連結社區照護網絡,提供住院替代服務,降低住院日數或減少不必要之社會性住院。
(三)改善現行不同類型居家醫療照護片段式的服務模式,以提供病人整合性之全人照護。
由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組成整合性照護團隊(以下稱照護團隊),提供含括「居家醫療」、「重度居家醫療」及「安寧療護」三照護階段,並依其執業人員專長提供各階段之服務項目。照護團隊應提供團隊內、外轉診服務,確保病人轉介與後送就醫之需求,並應建立各類訪視人員之聯繫窗口,以利連結服務。
收案條件等詳細內容請見下方附件。
請參考本會「安寧繼續教育課程時數認證辦法」,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請參考本會「合約機構申請/管理辦法」,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