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做了「預立醫療決定」後,是否可能發生明明還有治癒機會,或遭逢意外,卻被醫師提前放棄治療的情況?

不會。

  《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定除了末期病人外,新增四大類病人有權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全部或一部;但,仍須經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定病人現況已符合條文所明定之臨床條件,才可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其過程非常謹慎,且經重重把關,不可能因立下預立醫療決定,而讓原有治癒機會的患者因而被提前放棄治療。

  法案中同時也規範,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危急病人,除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五種臨床條件)、第二項(這五種臨床條件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者外,應先予適當急救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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