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
《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定除了末期病人外,新增四大類病人有權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全部或一部;但,仍須經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定病人現況已符合條文所明定之臨床條件,才可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其過程非常謹慎,且經重重把關,不可能因立下預立醫療決定,而讓原有治癒機會的患者因而被提前放棄治療。
法案中同時也規範,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危急病人,除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五種臨床條件)、第二項(這五種臨床條件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者外,應先予適當急救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