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關懷的主體是「末期病人」;而《病人自主權利法》是保障所有國人在醫療情境中的所有權利。
現行法令對病人知情、選擇、決策權的保護並不周延;再者,《醫療法》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規定,「在病人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各項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的同意書」,有時同意書並不一定是病人意願!因此《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成功立法, 可捍衛病人知情、選擇、決策權,同時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依然貫徹執行。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關懷的主體是「末期病人」;而《病人自主權利法》是保障所有國人在醫療情境中的所有權利。
現行法令對病人知情、選擇、決策權的保護並不周延;再者,《醫療法》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規定,「在病人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各項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的同意書」,有時同意書並不一定是病人意願!因此《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成功立法, 可捍衛病人知情、選擇、決策權,同時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依然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