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立法保障病人決策權的重要性?

  臨床常見病人、家屬及醫療人員三方決策權互相衝突或角力的情況,而病人對自己的治療方向和醫療選擇,常因疾病而被視為病中憂鬱或自暴自棄的意氣用事,讓病人成了既患病又無發言權的雙重弱勢。

  《病人自主權立法》強調尊重病人決策權,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三方共融討論過程,再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便是希望最親密的家人能不違逆病人意願,更進一步確保病人用自己期待的方式尊嚴善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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