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年滿二十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的人為預立醫療決定,皆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