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病人自主權法案》和目前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何不同?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僅保障末期病人的醫療決定權,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則新增四大類保障對象;此外,簽署現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時,只須簽署人本身及二位見證人共同填寫即可,而《病人自主權利法》中所保障的「預立醫療決定」則須經過醫療機構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過程,且註記在健保憑證,方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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