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醫療法》規定, 醫療機構在為病人實施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看似合理的規定,卻造成臨床上經常發生家屬擔心病人無法接受,極力拜託醫師隱瞞病情的情況,病人不了解自己的病況,家屬也無法在有限時間內與病人深度溝通、或讓病人交代後事完成心願,雖然出發點是基於愛,卻反而浪費了寶貴的剩餘時間,造成生死兩憾,嚴重損害病人權益。
《病人自主權利法》則是以病人為主體,為保護病人「知情」的權利,明文規定「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且「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