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安寧療護是由一組醫療專業人員,用完整的症狀緩解醫療以及愛心陪伴末期病人走完人生最後一程,提供身、心、靈的全人照顧,並且協助病人及家屬面對死亡的各種調適,讓生死兩無憾!

更詳細說明,請見本網站「安寧療護」。

 

每個人的生命都很寶貴,即使是在走到人生終點時,也應該得到良好的照顧。末期病人和家屬所需要的並非侵入性且增加痛苦的治療,也不是放棄不理會,而是尊重他們、減輕痛苦、照顧他們,讓病人擁有生命的尊嚴及完成心願,安然逝去;家屬也能勇敢地渡過哀傷,重新展開自己的人生,這就是安寧療護的終極目標。

不是!
大多病人尋求安樂死,是因為他太痛苦,希望早日解脫。安寧療護則是透過專業團隊,協助末期病人渡過最後一段安適、有意義、有品質的生活,而盡一切努力照顧病人,讓他們安樂活到最後一刻,絕不會不給予醫療行為,而刻意結束病人的生命。

安寧病房與一般病房最大的差異是希望提昇病人的生活品質,將目標治癒疾病轉向「積極的症狀控制」。只要對病人有幫助的處置,醫護團隊皆會盡心盡力協助病人減輕不適症狀,都可執行。

當症狀控制穩定後,病人也可以出院,銜接安寧居家,由居家團隊繼續提供持續性的照護,所以說安寧病房並不是一個等死的地方。

若希望入住安寧病房,必須帶著原醫院開立的病歷摘要與相關的檢查報告,至有提供安寧療護服務的醫院掛號就診。

如果病人不方便或無法就醫時,可由家人帶著病歷摘要至門診掛號與醫師討論;另也可經由急診方式入院,由醫療團隊評估是否需接受安寧療護服務或是轉介其他服務。

歡迎透過本網站「安寧資源地圖」查詢您周遭的安寧服務資源。

安寧病房將環境塑造和家一樣的感覺,以減少病人的不安,並提供舒適照顧的設備。例如:洗澡機、超音波噴霧器、血液循環機等。

同時,安寧療護以「團隊照護」為模式,所有臨床人員均受過安寧專業訓練,不只處理病人的身體症狀問題、同時兼顧心理與靈性的問題。照顧人力比例也比一般病房高,能提供較深入的照護服務。

目前住在安寧病房之給付標準均按全民健保標準。如果是住三人房,不必付費;住二人房,一天約付1,000多元,住一人房,則約2,000多元之病房補助差額,視各開辦病房醫院收費標準而定。醫藥費部份,若是健保局尚未核准給付的藥品或治療才需付費。貧困末期病人亦可透過合約醫院社服室向本會申請經濟補助。

安寧療護是每一個人的醫療權益,目前安寧服務都有健保給付。

安寧照顧基金會也有提供弱勢關懷補助、急難救助和喘息服務,讓您安心陪伴家人走完人生旅程。

和一般病房相同,安寧病房同樣也鼓勵家人陪伴,對病人而言親情的溫暖是無法取代的珍貴。

若家屬照顧人力無法負荷,可視需要請看護照顧,有經濟困難者,可與醫療團隊討論,尋求社會資源的協助,安寧照顧基金會亦提供弱勢關懷補助,需要的病家可以透過本會合約醫院/機構安寧團隊提出申請。

目前各家病房皆各有特色,您可依自己的需要選擇。

歡迎透過本網站「安寧資源地圖」查詢您周遭的安寧服務資源。

當然可以!安寧病房尊重每一個人的宗教信仰,受過安寧療護專業訓練的神職人員,如神父、牧師或師父...等,會視不同宗教信仰病人之需要,到病房去探望、支持他們,讓病患的心靈得到平靜和慰藉。

安寧療護的服務對象為末期病患,衛福部於2022年5月24公告擴大「住院安寧療護」以及「安寧居家療護」適用對象範圍(健保醫字第1110106622號),包括共5大類:

  1. 癌症末期病人
  2. 末期運動神經元病人
  3. 主要診斷為下列疾病,且已進入末期狀態者:

(1)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2)其他腦變質
(3)心臟衰竭
(4)慢性氣道阻塞,他處未歸類者
(5)肺部其他疾病
(6)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7)急性腎衰竭,未明示者
(8)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未明示者
(9)末期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Myelodysplastic syndromes,MDS)
(10)末期衰弱老人

  1. 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列臨床條件者
  2. 罕見疾病或其他預估生命受限者

 

如有安寧相關或臨床照顧問題,歡迎撥打本會安寧療護免付費諮詢專線 0800-008-520。

安寧療護提供的服務模式分為:安寧住院安寧共同照護安寧居家,目前更逐步將照護大傘擴張至社區與長照機構,期待能照顧各個角落的末期病人。

安寧療護在身體照顧部份提供藥物及非藥物的方式,處理因疾病所引起不適之症狀,並給予病人各項舒適照顧的服務(例如:傷口護理、疼痛控制、水腫護理……等)。社會心理及靈性層面,團隊會評估病人及家屬心理問題與需求提供諮商,協助處理各種心理、情緒問題,達到全人、全家、全隊、全程的四全照顧。

想了解更多安寧療護資訊,請見本網站「安寧療護」,也可透過「安寧資源地圖」搜尋最近的安寧服務。
如您需要其他協助,歡迎撥打本會免付費諮詢專線 0800-008-520。

末期病人對積極性治療無明顯成效時,可考慮接受安寧療護。安寧療護強調的是照顧病人的理念,希望以『尊重生命』的態度,由專業的醫療團隊(包括醫師、護理人員、社工師、心理師、宗教師及志工等),提供兼顧身、心、靈的照顧,陪伴病人及家屬走過這辛苦的過程。

 

每一位病人住在自己的病房中接受原主治醫師的照顧,若因末期疾病不想住在安寧病房時,仍可住在原本自己的病房但改由原安寧療護團隊照顧。

當末期病人接受安寧療護服務,身體健康好轉後,可向原照顧團隊申請安寧居家療護,只要負擔醫護人員的交通費用即可。

團隊中至少包括了醫師、護理人員、社工師、宗教人員及志工,其它則視病人之需求,加入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藥師...等,一起來照顧病人及家屬。

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代表了簽署人於病程進入末期時「不接受施行心肺復甦術(DNR)」之意願。但,大家所熟知的不急救(DNR),多半只以為是「不予」心肺復甦術。但在臨床上,常發生的情形是,決定急救的當下病程尚未進展至末期,或是,未發現病人或家屬已簽妥DNR,而施予了心肺復甦術,並放置了氣管內管與呼吸器;而當病程進展至末期,或是家屬出示了合法的簽署文件,此時所謂的DNR,亦包含「撤除」心肺復甦術。

2000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通過時,明訂病人本人簽署的「意願書」與家屬簽署的「同意書」,皆有「不予」的效力,但是皆不能「撤除」;而在2002年首次修法時,保障了「意願書」可以「撤除」,但「同意書」仍不行。

2011年的修法,主要即通過家屬簽署的「同意書」在十分嚴格的條件下(經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與父母一致共同同意,並經醫療倫理委員會通過),得予「撤除」心肺復甦術。

因此,在「不予」CPR的條件上,意願書與同意書效力相當然而,在「撤除」CPR的條件上,意願書較同意書在認定上,較無爭議並具時效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89年通過的法律,至今已歷經3次修正,其立法宗旨在於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讓末期病人、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

有關詳細內容,請參考本會網站「安寧療護」專區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當然不是。

就算是末期病人發生意外,被送到醫院,無論是否簽署意願書,醫生都會盡力救治。

當適用性的先決條件(沒有二位專科醫師判定末期)不成立時,此法是不能生效的。因此,即便簽了意願書,只要未生病,或是生病之病程尚未到達末期階段,是不能生效的。

不是。
簽妥後,只代表在法律上是有效文件。但屆時,病人意識不清,許多醫療決策需透過家屬決定。
若此時家屬表達不知病人DNR之意願,或否決此選擇。會造成醫療人員在於情於理考量上的執行困難。
因此,簽妥「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後,務必要與家人充分溝通,並加註在健保卡中。
因為這樣做,是幫助家人明白自己的決定,避免在未來陷入選擇「救」與「不救」的兩難、壓力與紛爭。

此法生效的先決條件是病程進入「末期」階段,並沒有疾病別的限制。
而所謂「末期病人」的定義是指「疾病無法治癒,且近期內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且需由兩位專科醫師判定。
因此,以植物人為例,其生命未達「末期」階段故不適用。

有兩種簽署的文件都有效。
一是病人本人親簽的「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再者是由家屬簽立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同意書」
在順序上,當病人意識清楚時,必須由病人決定;若病人意識不清或陷入昏迷時,才得由家屬決定。

將已填妥之意願書正本送回意願書原索取之醫療單位或寄至衛生福利部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料處理小組(100013 台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 5 號 8 樓)收,即可申請辦理健保 IC卡加註事宜。

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政府公布施行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條文明訂:

  1.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
  2. 成年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但對於已經簽署「意願書」之民眾,所簽立之「意願書」若未隨身攜帶,在末期病危,卻無法主動出示時,一般醫療院所,就醫護人員的職責,仍應全力救治,導致常發生不符合病人意願與利益之急救等遺憾事件。因此,在健保 IC卡上註記安寧緩和醫療意願,以提醒醫護人員尊重病患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之意願,確實有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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