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種簽署的文件都有效。 一是病人本人親簽的「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再者是由家屬簽立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同意書」。 在順序上,當病人意識清楚時,必須由病人決定;若病人意識不清或陷入昏迷時,才得由家屬決定。 問題類別: 安寧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