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簽了「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若發生意外被送到醫院,醫生是不是就不救了?
當然不是。
就算是末期病人發生意外,被送到醫院,無論是否簽署意願書,醫生都會盡力救治。
當適用性的先決條件(沒有二位專科醫師判定末期)不成立時,此法是不能生效的。因此,即便簽了意願書,只要未生病,或是生病之病程尚未到達末期階段,是不能生效的。
就算是末期病人發生意外,被送到醫院,無論是否簽署意願書,醫生都會盡力救治。
當適用性的先決條件(沒有二位專科醫師判定末期)不成立時,此法是不能生效的。因此,即便簽了意願書,只要未生病,或是生病之病程尚未到達末期階段,是不能生效的。
不是。
簽妥後,只代表在法律上是有效文件。但屆時,病人意識不清,許多醫療決策需透過家屬決定。
若此時家屬表達不知病人DNR之意願,或否決此選擇。會造成醫療人員在於情於理考量上的執行困難。
因此,簽妥「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後,務必要與家人充分溝通,並加註在健保卡中。
因為這樣做,是幫助家人明白自己的決定,避免在未來陷入選擇「救」與「不救」的兩難、壓力與紛爭。
此法生效的先決條件是病程進入「末期」階段,並沒有疾病別的限制。
而所謂「末期病人」的定義是指「疾病無法治癒,且近期內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且需由兩位專科醫師判定。
因此,以植物人為例,其生命未達「末期」階段故不適用。
有兩種簽署的文件都有效。
一是病人本人親簽的「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再者是由家屬簽立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同意書」。
在順序上,當病人意識清楚時,必須由病人決定;若病人意識不清或陷入昏迷時,才得由家屬決定。
將已填妥之意願書正本送回意願書原索取之醫療單位或寄至衛生福利部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料處理小組(100013 台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 5 號 8 樓)收,即可申請辦理健保 IC卡加註事宜。
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政府公布施行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條文明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