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諮詢

什麼人可以接受安寧療護服務?

安寧療護的服務對象為末期病患,衛福部於2022年5月24公告擴大「住院安寧療護」以及「安寧居家療護」適用對象範圍(健保醫字第1110106622號),包括共5大類:

  1. 癌症末期病人
  2. 末期運動神經元病人
  3. 主要診斷為下列疾病,且已進入末期狀態者:

(1)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2)其他腦變質
(3)心臟衰竭
(4)慢性氣道阻塞,他處未歸類者
(5)肺部其他疾病
(6)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7)急性腎衰竭,未明示者
(8)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未明示者
(9)末期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Myelodysplastic syndromes,MDS)
(10)末期衰弱老人

  1. 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列臨床條件者
  2. 罕見疾病或其他預估生命受限者

 

安寧療護所提供的服務內容有哪些?

安寧療護提供的服務模式分為:安寧住院安寧共同照護安寧居家,目前更逐步將照護大傘擴張至社區與長照機構,期待能照顧各個角落的末期病人。

安寧療護在身體照顧部份提供藥物及非藥物的方式,處理因疾病所引起不適之症狀,並給予病人各項舒適照顧的服務(例如:傷口護理、疼痛控制、水腫護理……等)。社會心理及靈性層面,團隊會評估病人及家屬心理問題與需求提供諮商,協助處理各種心理、情緒問題,達到全人、全家、全隊、全程的四全照顧。

所謂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Do Not Resuscitate)」是指?

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代表了簽署人於病程進入末期時「不接受施行心肺復甦術(DNR)」之意願。但,大家所熟知的不急救(DNR),多半只以為是「不予」心肺復甦術。但在臨床上,常發生的情形是,決定急救的當下病程尚未進展至末期,或是,未發現病人或家屬已簽妥DNR,而施予了心肺復甦術,並放置了氣管內管與呼吸器;而當病程進展至末期,或是家屬出示了合法的簽署文件,此時所謂的DNR,亦包含「撤除」心肺復甦術。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同意書」的效力有不同嗎?

2000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通過時,明訂病人本人簽署的「意願書」與家屬簽署的「同意書」,皆有「不予」的效力,但是皆不能「撤除」;而在2002年首次修法時,保障了「意願書」可以「撤除」,但「同意書」仍不行。

2011年的修法,主要即通過家屬簽署的「同意書」在十分嚴格的條件下(經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與父母一致共同同意,並經醫療倫理委員會通過),得予「撤除」心肺復甦術。

因此,在「不予」CPR的條件上,意願書與同意書效力相當然而,在「撤除」CPR的條件上,意願書較同意書在認定上,較無爭議並具時效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什麼法律?對我們有保障嗎?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89年通過的法律,至今已歷經3次修正,其立法宗旨在於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讓末期病人、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

有關詳細內容,請參考本會網站「安寧療護」專區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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