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的親人不是基督(佛教)徒,可以住基督教(佛教)醫院的安寧病房嗎?
當然可以!安寧病房尊重每一個人的宗教信仰,受過安寧療護專業訓練的神職人員,如神父、牧師或師父...等,會視不同宗教信仰病人之需要,到病房去探望、支持他們,讓病患的心靈得到平靜和慰藉。
當然可以!安寧病房尊重每一個人的宗教信仰,受過安寧療護專業訓練的神職人員,如神父、牧師或師父...等,會視不同宗教信仰病人之需要,到病房去探望、支持他們,讓病患的心靈得到平靜和慰藉。
安寧療護的服務對象為末期病患,衛福部於2022年5月24公告擴大「住院安寧療護」以及「安寧居家療護」適用對象範圍(健保醫字第1110106622號),包括共5大類:
(1)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2)其他腦變質
(3)心臟衰竭
(4)慢性氣道阻塞,他處未歸類者
(5)肺部其他疾病
(6)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7)急性腎衰竭,未明示者
(8)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未明示者
(9)末期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Myelodysplastic syndromes,MDS)
(10)末期衰弱老人
安寧療護提供的服務模式分為:安寧住院、安寧共同照護、安寧居家,目前更逐步將照護大傘擴張至社區與長照機構,期待能照顧各個角落的末期病人。
安寧療護在身體照顧部份提供藥物及非藥物的方式,處理因疾病所引起不適之症狀,並給予病人各項舒適照顧的服務(例如:傷口護理、疼痛控制、水腫護理……等)。社會心理及靈性層面,團隊會評估病人及家屬心理問題與需求提供諮商,協助處理各種心理、情緒問題,達到全人、全家、全隊、全程的四全照顧。
當末期病人對積極性治療無明顯成效時,可考慮接受安寧療護。安寧療護強調的是照顧病人的理念,希望以『尊重生命』的態度,由專業的醫療團隊(包括醫師、護理人員、社工師、心理師、宗教師及志工等),提供兼顧身、心、靈的照顧,陪伴病人及家屬走過這辛苦的過程。
每一位病人住在自己的病房中接受原主治醫師的照顧,若因末期疾病不想住在安寧病房時,仍可住在原本自己的病房但改由原安寧療護團隊照顧。
當末期病人接受安寧療護服務,身體健康好轉後,可向原照顧團隊申請安寧居家療護,只要負擔醫護人員的交通費用即可。
團隊中至少包括了醫師、護理人員、社工師、宗教人員及志工,其它則視病人之需求,加入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藥師...等,一起來照顧病人及家屬。
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代表了簽署人於病程進入末期時「不接受施行心肺復甦術(DNR)」之意願。但,大家所熟知的不急救(DNR),多半只以為是「不予」心肺復甦術。但在臨床上,常發生的情形是,決定急救的當下病程尚未進展至末期,或是,未發現病人或家屬已簽妥DNR,而施予了心肺復甦術,並放置了氣管內管與呼吸器;而當病程進展至末期,或是家屬出示了合法的簽署文件,此時所謂的DNR,亦包含「撤除」心肺復甦術。
2000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通過時,明訂病人本人簽署的「意願書」與家屬簽署的「同意書」,皆有「不予」的效力,但是皆不能「撤除」;而在2002年首次修法時,保障了「意願書」可以「撤除」,但「同意書」仍不行。
2011年的修法,主要即通過家屬簽署的「同意書」在十分嚴格的條件下(經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與父母一致共同同意,並經醫療倫理委員會通過),得予「撤除」心肺復甦術。
因此,在「不予」CPR的條件上,意願書與同意書效力相當;然而,在「撤除」CPR的條件上,意願書較同意書在認定上,較無爭議並具時效。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89年通過的法律,至今已歷經3次修正,其立法宗旨在於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讓末期病人、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
有關詳細內容,請參考本會網站「安寧療護」專區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