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安寧照顧基金會
安寧繼續教育課程時數認證辦法
本辦法自 103 年 4 月 1 日公告後實施
105.04.11第一次修訂 113.11.20第二次修訂
一、 適用範圍:
1.本會合約醫院或合約機構舉辦之繼續教育、生命教育、宣導講座及研討會等課程,主題必須與安寧療護內容相關。
2.其他單位向本會申請合辦或協辦之安寧療護研習課程。
3.屬本會舉辦之安寧療護繼續教育、生命教育、宣導講座及研討會等課程,不受本辦法第四條之規範。
二、 申請本會安寧繼續教育課程時數認定,每次課程時數認證不得超過 15 小時。本會將於受理申請後 2 星期內審核,確認後亦行文回覆結果。
三、 安寧繼續教育課程時數認定原則,依據本會安寧繼續教育課程時數認定辦法之規定,並視活動內容、品質、講師資歷與安寧緩和醫療理念相關之課程,由本會審查酌定給予時數認定。
四、 前項機關(構)辦理安寧繼續教育課程之時數認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主辦單位於繼續教育課程開辦日之30日前(以郵戳為憑),請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1.公文。
2.活動、演講或課程簡章。
3.課程表。
4.內容摘要(每個主題字數約 300 字) 。
5.授課者學經歷資料。(下載講師資料表範本)(二) 授課者應符合以下各項條件之「講師資格認定標準」:
1.依據講師之專長,安寧臨床經驗訂定如下:
(1) 受過完整之相關安寧緩和團隊專業教育訓練者。
(2) 需具安寧療護學理與臨床實務經驗三年以上者。
(3) 講師學經歷認定,請參考「講師基本資料表」之講師資格注意事項。
(4) 若非安寧療護專長之講師,則依其專長由本會裁定之。
(三) 舉辦安寧繼續教育課程活動時,本會得派員抽查,發現與申請事實不符者,除對該主辦機關(構)予以告示外,並取消教育時數認證。
五、 主辦單位應於教育課程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請將參與課程之學員名冊(請以Excel格式,欄位分別為:姓、名、身分證號及E-mail帳號→下載學員名冊範本)、簽到表影本、課程講義電子檔及活動照片,E-mail回本會存查。
六、審查費用:
1.本會合約機構:免費 (成為合約機構)
2.活動/課程共同合辦者:免費
3.其他單位:1,000元
七、審查費匯款帳戶:
銀行名稱:彰化銀行 中山北路分行
銀行帳號:5081-51-413353-10
銀行戶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安寧照顧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