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繼續教育課程時數認證辦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安寧照顧基金會

安寧繼續教育課程時數認證辦法

本辦法自 103 年 4 月 1 日公告後實施
105.04.11第一次修訂 
113.11.20第二次修訂

一、 適用範圍:

 1.本會合約醫院或合約機構舉辦之繼續教育、生命教育、宣導講座及研討會等課程,主題必須與安寧療護內容相關。
 2.其他單位向本會申請合辦或協辦之安寧療護研習課程。
 3.屬本會舉辦之安寧療護繼續教育、生命教育、宣導講座及研討會等課程,不受本辦法第四條之規範。

二、 申請本會安寧繼續教育課程時數認定,每次課程時數認證不得超過 15 小時。本會將於受理申請後 2 星期內審核,確認後亦行文回覆結果。

三、 安寧繼續教育課程時數認定原則,依據本會安寧繼續教育課程時數認定辦法之規定,並視活動內容、品質、講師資歷與安寧緩和醫療理念相關之課程,由本會審查酌定給予時數認定。

四、 前項機關(構)辦理安寧繼續教育課程之時數認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主辦單位於繼續教育課程開辦日之30日前(以郵戳為憑),請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1.公文。
 2.活動、演講或課程簡章。
 3.課程表。
 4.內容摘要(每個主題字數約 300 字) 。
 5.授課者學經歷資料。(
下載講師資料表範本)
(二) 授課者應符合以下各項條件之「講師資格認定標準」:
 1.依據講師之專長,安寧臨床經驗訂定如下:
   (1) 受過完整之相關安寧緩和團隊專業教育訓練者。
      (2) 需具安寧療護學理與臨床實務經驗三年以上者。
      (3) 講師學經歷認定,請參考「講師基本資料表」之講師資格注意事項。
      (4) 若非安寧療護專長之講師,則依其專長由本會裁定之。

(三) 舉辦安寧繼續教育課程活動時,本會得派員抽查,發現與申請事實不符者,除對該主辦機關(構)予以告示外,並取消教育時數認證。

五、 主辦單位應於教育課程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請將參與課程之學員名冊(請以Excel格式,欄位分別為:姓、名、身分證號及E-mail帳號→下載學員名冊範本)、簽到表影本、課程講義電子檔及活動照片,E-mail回本會存查。

六、審查費用:

 1.本會合約機構:免費 (成為合約機構)
 2.活動/課程共同合辦者:免費
 3.其他單位:1,000元

七、審查費匯款帳戶:

 銀行名稱:​彰化銀行  中山北路分行
 銀行帳號:5081-51-413353-10
 銀行戶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安寧照顧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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