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適用對象不再僅限於末期病人,而是擴大為五款臨床條件;從立法宗旨來看,除了保障病人醫療自主、善終權益,也旨在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可以說是超越個人性的保障,進而擴及家庭、社會性的權益。
安寧照顧 病人自主權利法
相關辦法與條例
所有生命都有其獨一無二的價值,而每個人的價值觀更需要受尊重且被保障,《病人自主權利法》就是基於這樣的基本人權應運而生。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法案中明確保障每個人的知情,決策與選擇權,同時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他的自主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
此外拒絕醫療的部分可事先透過「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irective,AD)決定,一旦自身面臨特定五款臨床狀態(如疾病末期、永久植物人等)時,是否要以「醫療介入」的方式繼續延長生命、亦或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的權利。透過這樣醫療自主權的表達,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保障其尊嚴與善終權益;也讓病人、家屬、醫療團隊三方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ACP)過程中,瞭解病人真實願望,以達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的目的,同時減輕家屬面對病人離世時的茫然與不知所措,並因為將決定權交還給病人,降低家屬幫他人做決定所造成的內疚與自責,進而因著尊重和支持病人的決定,體認到自己是實現病人願望的幫助者。
《病人自主權利法》同時也保障醫療人員在病人面臨五種臨床狀態時,有明確的遵循依歸,並獲得法律完全的保護。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35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1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1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06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9 條;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第 1 條
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 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
三、預立醫療決定: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
四、意願人:指以書面方式為預立醫療決定之人。
五、醫療委任代理人: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之人。
六、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指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進行之溝通過程,商討當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對病人應提供之適當照護方式以及病人得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七、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第 4 條
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
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第 5 條
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關係人。
病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及其關係人。
第 6 條
病人接受手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前,醫療機構應經病人或關係人同意,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危急病人,除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者外,應先予適當急救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第 8 條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
第一項第一款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有事實足認意願人具心智缺陷或非出於自願者,不得為核章證明。
意願人之醫療委任代理人、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及第十條第二項各款之人不得為第一項第二款之見證人。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其資格、應組成之諮商團隊成員與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其權限如下:
一、聽取第五條之告知。
二、簽具第六條之同意書。
三、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身分證明。
第 11 條
醫療委任代理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委任。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因疾病或意外,經相關醫學或精神鑑定,認定心智能力受損。
二、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定,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註記前,應先由醫療機構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
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之預立醫療決定,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應完成變更預立醫療決定。
前項變更預立醫療決定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13 條
意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
一、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
二、指定、終止委任或變更醫療委任代理人。
第 14 條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之。
前項情形,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告知病人或關係人。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第 15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之病人,於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
第 16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時,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醫療機構依其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提供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提供協助。
第 17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將其所執行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同意書、病人之書面意思表示及預立醫療決定應連同病歷保存。
第 18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9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7166616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之日(一百零八年一月六日)施行
第一條
本細則依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意願人,應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具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領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病人,指前項意願人。
第三條
病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不得妨礙醫療選項決定之限制。
但病人具完全行為能力時,已預立醫療決定者,應受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四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法第五條告知時,因病人及在場關係人之語言、文化因素,或有聽覺、語言功能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者,得由受有相關訓練之人員協助。
第五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同意,應以病人同意為優先,病人未明示反對時,得以關係人同意為之。
病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或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者,除病人同意外,應經關係人同意。
病人為無行為能力、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者,應經關係人同意。
第六條
意願人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者,應向醫療機構為之;醫療機構應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更新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第七條
醫療委任代理人不為本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三款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或經醫療機構確認無法聯繫時,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定,不予執行。
意願人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二人以上者,得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三款預立醫療決定所定權限,指定順位;先順位者不為意思表示或無法聯繫時,由後順位者行使之。
後順位者已為意思表示後,先順位者不得提出不同意思表示。
第八條
意願人於臨床醫療過程中,其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與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之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或同條第二項預立醫療決定掃描電子檔不一致時,意願人依第六條撤回或變更前,醫療機構應依其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為之。
但意願人書面意思表示之內容,係選擇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者,於撤回或變更程序完成前,醫師仍應依原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或醫療決定掃描電子檔之內容為之。
第九條
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定,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資料庫者,其掃描電子檔之效力,與預立醫療決定正本相同。
第十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末期病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前項末期病人之確診,應由二位與該疾病診斷或治療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指因腦部病變,經檢查顯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持續性重度昏迷:
一、因外傷所致,經診察其意識超過六個月無恢復跡象。
二、非因外傷所致,經診察其意識超過三個月無恢復跡象。
三、有明確醫學證據確診腦部受嚴重傷害,極難恢復意識。
前項診察及確診,應由二位神經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永久植物人狀態,指因腦部病變,經檢查顯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植物人狀態:
一、因外傷所致,其植物人狀態超過六個月無改善跡象。
二、非因外傷所致,其植物人狀態超過三個月無改善跡象。
前項確診,應由二位神經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極重度失智,指確診失智程度嚴重,持續有意識障礙,導致無法進行生活自理、學習或工作,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達三分以上。
二、功能性評估量表(Functional Assessment Staging Test)達七分以上。
前項確診,應由二位神經或精神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後公告之。前項會議前,病人、關係人、病友團體、醫療機構、醫學專業團體得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建議。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為在相關專科醫師確診後,協助確認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病人之預立醫療決定及其內容。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不施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提供協助。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符合下列條件之醫院,指定 其為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以下簡稱諮商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一、 一般病床二百床以上。
二、 經醫院評鑑通過之醫院。
前項以外之醫院、診所具特殊專長,或位於離島、山地或其他偏遠地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同意者, 得為諮商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諮商機構,應指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專責單位, 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諮商處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空間,並具隱密性;設施、設備具舒適及便利性。
二、 提供臨櫃、語音及網路掛號服務。
三、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資訊網頁。
第四條
諮商機構應組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以下簡稱諮商團隊),至少包括下列人員:
一、 醫師一人:應具有專科醫師資格。
二、 護理人員一人:應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
三、 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一人:應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
第二條第二項諮商機構,得就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人員擇一設置。
第一項人員,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訓練課程。
第五條
諮商機構於諮商前,應提供意願人下列資訊及資料:
一、 依本法規定應參與及得參與諮商之人員。
二、 意願人得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並備妥醫療委任書。
三、 預立醫療決定書及相關法令資料。
四、 諮商費用之相關資訊。
五、 其他協助意願人作成預立醫療決定之相關資料。
第六條
諮商團隊應向意願人及參與者為下列之說明:
一、意願人依本法擁有知情、選擇及決定權。
二、 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應符合之特定臨床條件。
三、 預立醫療決定書之格式及其法定程序。
四、 預立醫療決定書之變更及撤回程序。
五、醫療委任代理人之權限及終止委任、當然解任之規定。
諮商機構應就諮商之過程作成紀錄,並經意願人及參與者簽名;其紀錄應併同病歷保存。
諮商機構於完成諮商後,應於決定書上核章交予意願人。
但經諮商團隊判斷意願人具有心智缺陷而無意思能力,或非出於自願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不得為核章證明。
第七條
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意願人為住院病人者,其直接負責該意願人照護之主治醫師及護理人員,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 不得為見證人。
第八條
意願人無二親等內親屬,或二親等內親屬因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無法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時,應由意願人以書面提出無法參與之事由或檢具相關證明。
第九條
諮商機構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收諮商費用。
第十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一、北市聯醫《心願探索手冊》內容特點:
1. 適用對象:
一般有興趣民眾、對於生命價值探索有興趣者、有興趣了解預立醫療決定者或準備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Pre-ACP)的意願人。
2. 手冊架構:
分為兩大項目,前者為使用引導式字句進行生命探索,後者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簡介。
3. 符合Pre-ACP法規需求:
手冊已包含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應提供資訊內容所有應提供內容(除了諮商費用因各院無統一標準外),可做為醫院進行Pre-ACP之提供使用。
二、各ACP指定醫院使用原則:
1. 聯名合作出版請來文:
歡迎各界下載列印使用,若欲「放上貴院LOGO標章且自行印製」,請來文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本部人文創新書院取得授權即可,謝謝。
2. 聯繫電話:
鑒於各界使用宣導聯繫需求,在手冊內文最後一頁已放上衛福部之病主法免費諮詢電話,並提供空白處給各界單位置入聯繫資訊。
3. 使用須知:
本文件已經院內法務單位諮詢,使用請註明「本手冊版權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所有,請尊重智慧財產權;若需使用文章內容,須經本院授權同意,並註明出處」!
https://www.hospice.org.tw/acp/leading
面對誰也無法逃避的死亡,您是否想過如何寫下屬於自己的人生終章?
歡迎您靜下心,讓我們透過五個小問題,帶您一起思考... (點圖進入生命教育)
為協助各院Pre-ACP運作,本會邀請專家設計本「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前準備(Pre-ACP)紀錄表」,歡迎下載使用。
本表單同時提供PDF檔及DOC檔(請見本頁下方「表單下載」),各院可依需求自行調整內容。
本「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說明工具分為「意願人版」及「諮商團隊版」,相互對照使用;作為各團隊在ACP過程中,說明流程、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五大臨床條件及AD啟動時機的輔助工具。
使用範例說明:
1.意願人版及諮商團隊版各有相對應頁面,請團隊夥伴參照「團隊版左上角圖示」搭配意願人版對應頁面使用。
2.本工具提供電子檔(請見本頁下方「表單下載」),歡迎團隊下載使用,分享使用請註明出處:安寧照顧基金會。
※ 請注意,本工具書禁止做任何內容、顏色的修改更動。
3.本會另結合兩版製作「桌曆型」工具(一面為意願人版、一面為諮商團隊版),歡迎病主法指定醫院團隊登記索取。
索取方式:請加入專屬Line@ (帳號 @cwi6194a)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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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
更新日期: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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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深坑區衛生所 | (02)2662-1567分機307 |
新北市瑞芳區衛生所 | (02)2497-2132分機27 |
新北市雙溪區衛生所 | (02)2493-1210分機22 |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附設醫院 | (02)8512-8909或 (02)8512-8888 轉21675 |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 (02)2276-5566 轉1126 |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 (02)8200-1752 |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營〉 | (02)2249-0088 轉2411 |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 (02)7728-2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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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 | (03)361-3141 轉3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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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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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力診所 | (03)271-3585 |
范姜皮膚科診所 | (03)356-6269轉7 |
桃園市觀音區衛生所 | (03)473-2031 |
泰千診所 | (03)382-2748 |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 (03)479-9595分機325735 |
敏盛綜合醫院 | (03)317-9599 轉2213 或 2251 |
晨新診所 | (03)322-2232 |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 (03)338-4889 轉1703或 0976-731679 |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 (03)369-9721 分機1055 |
龍和診所 |
(03)378-6145 |
聯恩診所 | (03)439-5633分機221或0916-909317 |
聯新國際醫院 | (03)494-1234 轉8116 |
新竹(縣)市 |
|
大安醫院 | (03)555-7188#932 |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 (03)602-9981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新竹馬偕紀念醫院 | (03)611-9595 轉6206 |
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 | (03)552-7000 轉1477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 | (03)532-6151 轉3709 |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新竹國泰綜合醫院 | (03)527-8999 轉2230 |
苗栗縣 |
|
大千綜合醫院 | (037)357-125轉 79014或79015 |
天恩診所 | 0937-006266 |
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 | (037)676-811轉88322 |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 (037)261-920 轉2284 |
臺中市 |
|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 (04)2473-9595 轉38505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 (04)2206-2121 轉1031 |
五權博士診所 | (04)2626-1285 |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 (04)2481-9900 轉11161或11431 |
主悅診所 | (04)2254-0711 |
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 | (04)2662-5111 轉2646 |
全信賴診所 | (04)2676-2448 |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 | (04)3606-0666 轉3700 |
宏美德生診所 | (04)2371-8383 |
李昭德診所 | (04)2371-9977 |
亞洲大學附屬醫院 | (04)3706-1668 轉1349 |
佳禾診所 | (04)2463-0596 |
東榮診所 | (04)2358-3769 |
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 | (04)2258-6688 轉1679 |
柏羽診所 | (04)2325-5018 |
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 (04)2393-4191 轉525410、525279(掛號室) |
清水區向陽耳鼻喉科診所 | (04)2622-8595 |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 | (04)2658-1919 轉58284、58270 |
黃純義內兒科診所 | (04)2227-0855 |
臺中榮民總醫院 | (04)2359-2525 轉83119 |
澄清綜合醫院 | (04)2463-2000 轉66386 |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 | (04)2463-2000 轉32648、32649 |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 (04)2229-4411 轉2121 |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 (04)2527-1180 轉1103 |
賢德醫院 | (04)2273-2551 |
醫療財團法人正德癌症醫療基金會佛教正德醫院 | (04)3702-6588 轉1580 |
彰化縣 |
|
光明診所 | (04)892-4696 |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 (04)722-0133或(04)725-6166 |
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 | (04)781-0566 |
員郭醫院 | (04)831-2889 |
頂安診所 | (04)772-2989轉9 |
黃建成診所 | (04)852-4074 |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 | (04)838-1456 轉2286 |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 | (04)777-9595轉7843 |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 (04)723-8595 轉2601 |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漢銘基督教醫院 | (04)711-3456轉8056 |
彰化縣二水鄉衛生所 | (04)879-1077 |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 (04)829-8686 轉1211、1205 |
南投縣 |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草屯分院 | (049)232-1188 |
竹山秀傳醫院 | (049)262-4266 轉36928或31140 |
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 | (049)291-2151 轉1170 |
陳宏麟診所 | (049)290-0303 |
普仁診所 | (049)293-0373轉201 |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 (049)299-0833 轉1810 |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 | (049)223-1150 轉1216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 (049)255-0800轉5101 |
雲林縣 |
|
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 |
(05)783-7901轉2132 |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 | (05)633-7333 轉8177、2279 |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 (05)533-2121 轉6803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 (05)532-3911 轉8183社工室 |
廖寶全診所 | (05)632-2584 |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 | (05)587-1111轉5055社工室 |
嘉義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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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 | (05)264-8000轉5039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 (05)362-1000 轉2179 |
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 | (05)279-1072 轉7710、7347 |
衛生福利部朴子醫院 | (05)379-0600 轉355 |
嘉義市 |
|
大恩整體自然醫學診所 | (05)223-4829 |
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 | (05)275-6000 轉1858 |
王國哲診所 | (05)231-0550 |
王診所 | (05)227-6563 |
長樁耳鼻喉科診所 | (05)228-9981 |
孫小兒科診所 | (05)222-2829 |
陽明醫院 | (05)225-2000 |
福音聯合診所 | (05)278-2036 |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 (05)235-9630 轉2068 |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 (05)231-9090轉2231 |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 (05)276-5041 轉7178 |
羅大德診所 | (05)278-8297 |
臺南市 |
|
王肇陽皮膚科診所 | (06)289-1634 |
台南市立醫院(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 | (06)260-9926 轉21189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 | (06)274-8316 轉3160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 | (06)570-2228 轉7227 |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 (06)281-2811 轉53066 |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 | (06)622-6999 轉77480 |
宗詰診所 | (06)599-1829 |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 (06)312-5101 轉8023 |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06)235-3535 轉2755 |
莊金城診所 | (06)222-4381 |
維摩詰診所 | (06)350-1999 |
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委託中國醫藥大學興建經營 | (06)355-3111轉2595 |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 | (06)220-0055 轉2611 |
高雄市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院 | (07)223-8153分機2110、2104 |
育明診所 | (07)347-8461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專線:(07)535-4533、或 (07)335-3395轉2293、2294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 (07)731-7123 轉6393 |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07)311-0675 |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經營) | (07)291-1101 轉8938 |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 | (07)803-6783 轉3841或3493 |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 0975-687365 |
高雄榮民總醫院 | 0978-466107 |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 (07)615-0011 轉1352、1331 |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
(07)661-38115轉1170、1175、1176 |
屏東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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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醫院 | (08)732-5455 轉331或133(社工室) |
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 | (08)832-9966 轉2023(社工室) |
屏安醫療社團法人 屏安醫院 | (08)762-2670 |
屏東縣九如鄉衛生所 | (08)739-2006;(08)739-0024 |
屏東縣牡丹鄉衛生所 | (08)883-1013;(08)883-1376 |
屏東縣來義鄉衛生所 | (08)785-0103;(08)785-1448 |
屏東縣南州鄉衛生所 | (08)864-2224 |
屏東縣恆春鎮衛生所 | (08)889-2140 |
屏東縣獅子鄉衛生所 | (08)877-1324;(08)877-0436 |
屏東縣萬丹鄉衛生所 | (08)777-2049 |
屏東縣萬巒鄉衛生所 | (08)781-0002 |
屏東縣瑪家鄉衛生所 | (08)799-1164 |
屏東縣霧台鄉衛生所 | (08)790-2232 |
屏東縣麟洛鄉衛生所 | (08)722-1152、(08)723-6742 |
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 (08)736-8686 轉2415、2416(社工室) |
恆基醫療財團法人恆春基督教醫院 | (08)889-2293 |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 | (08)770-4115 轉掛號處 |
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 | (08)832-3146轉1550 |
慶仁診所 | (08)734-1539 |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 (08)736-3011 轉2115(社工室) |
鄭英傑婦產科診所 | (08)736-3335 |
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 | (08)766-5995 轉7337 或0988-521067 |
宜蘭縣 |
|
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 | (03)954-4106 轉6135 |
王維昌診所 | (03)956-2512 |
吳震世診所 | (03)987-1268 |
宜蘭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宜蘭仁愛醫院 |
(03)932-1888轉6102 |
岳成診所 | (03)987-6586轉11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 (03)932-5192轉72571、72572 |
開蘭安心診所 | (03)931-1230 |
愛德仁診所 | (03)937-2614 |
維揚診所 | (03)951-0299 |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 (03)922-2141 轉6301 |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 (03)990-5106 轉6314 |
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 | (03)954-3131 轉6670或1083 |
花蓮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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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壽豐分院 | 窗口聯繫方式:陳社工師 (03)866-4678 |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 | 社會服務室(03)856-1825 轉13251或13252 |
康寧診所 |
(03)853-0910 |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中心(03)888-3141 轉618 |
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 |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中心(03)888-3141轉602 |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 社會服務課:(03)824-1202 |
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
陳社工師(03)865-1272#1125、楊心理師(03)888-6141#1149 |
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 社工課(03)835-8141轉3152 |
臺東縣 |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台東馬偕紀念醫院 | (089)310-195 |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關山慈濟醫院 |
(089)814-880轉503 |
都蘭診所 | (089)531-950 |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 | (089)222-995轉5048 |
金門縣 |
|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 (082)332-546 |
連江縣 |
|
連江縣立醫院 | (0836)23995 |
澎湖縣 |
|
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 (06)921-1116轉59126 |
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惠民醫院 | (06)927-2318 轉228 |
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 | (06)926-1151 轉50725 |
衛福部公告 2021.04.13
衛福部公告第12類疾病 擴大適用病主法之臨床條件
衛福部於110年4月13日公告修正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並自即日生效。
計有:
1、囊狀纖維化症
2、亨丁頓氏舞蹈症
3、脊髓小腦退化性動作協調障礙
4、脊髓性肌肉萎縮症
5、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
6、多發性系統萎縮症
7、裘馨氏肌肉失養症
8、肢帶型肌失養症
9、Nemaline線狀肌肉病變
10、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11、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泡症
12、先天性多發性關節攣縮症(新增)
公告明定上述疾病其符合之臨床條件、確診之專科醫師;
未來前開病人如事先簽署預定醫療決定,則可依其意願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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