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長期照顧機構的角度談末期生命照顧

作者: 
蔡芳文執行長、董佳玲護理長(雙連安養中心)

 

2011/07/14

       82年9月底,台灣地區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為148萬5,200人,占總人口7.09%,已達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高齡化社會指標;100年1月底老年人口數已達2,489,282人;全國老人福利機構資源分布100年1月統計長期照顧、安養機構護理之家、榮民之家之需求床位數72,438床,老年人口比率10.75%。 99年平均餘命兩性79.24歲、男性76.15歲、女性82.66歲由此可見,我國醫療衛生、科技的快速進步,促使國民平均餘命延長,也增進全國老人福利機構資源分布的快速。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發展,長期照護機構的普及,為提升長期照護機構之照護品質,及滿足老人照護需求,發展多元化服務之照護模式;如安養、養護、長期照護、失智等不同模式,並秉持著生活化、人性化、有尊嚴的提供老年長期照護服務,並在醫療機構支持與家屬的配合下讓長輩過完舒適的晚年生活為目標。

       台灣步入高齡化社會,當醫療機構長者的疾病已經束手無徹,治癒性治療無反應之末期長者提供積極性及全人化的照顧。長者、家屬及整體照顧專業團隊面對的不再是以治癒疾病為首要目標,而是祈求長者身體得著舒適、自主尊嚴的維持、症狀得以控制、在情緒及靈性照顧上得到支持。以及臨終前最佳之生活品質,是一件很重要而有意義的工作。目前台灣已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制定,許多大型醫院也紛紛設置「安寧病房」,但基於台灣社會的綿密家庭結構,人們期待在生命末期能在自己熟悉的地方,與家人同在,而有一個善終的結局,如今各方都有共識,慢性病要回歸社區(含機構式、社區式、居家式照顧)才能節省醫療資源,共同努力維持生命尊嚴與生活品質。理想的生命末期緩和照護重心,應該逐漸從醫院移轉到長期照顧機構【甚至於社區式照顧以及居家式照顧】,以醫療機構完整專業團隊的優勢,從急性病房與長期照顧機構等不同管道,先經由醫療人員的評估篩選,對生命末期之疾病個案(含非癌症個案),加入專業醫療團隊,結合長期照顧機構原有相關醫療資源,擬定相關醫療照護計畫,提供完善的生命末期緩和照顧。

因此在面對末期生命照顧有以下做法:

一、 邀請安寧照顧基金辦理DNR宣導以多樣化、有創意性的宣導活動,宣導醫療自主權的概念,引導了解安寧療護理念與相關醫療權益,提供長者思考有關生死與安寧療護相關議題的重要性,學習生活面之溝通知識,喚起長者對於生死議題能多一份關注,並藉此宣導安寧療護理念與預立選擇安寧緩和意願書之簽署、現況與資源分佈與服務取得方式。

二、 長者入住時宣導DNR理念運用入住時機與長者、家屬宣導DNR理念,並與工作團隊溝通,未來事之安排,如生前契約、立好遺囑、後事交代,當突發事情或身體疾病狀況發生時,工作團隊予配合其預備方式處理,及DNR方式處理,以達善終。

三、 安寧緩和照顧當長者、家屬選擇保守療法並拒絕任何侵入性治療包括點滴注射、鼻胃管灌食等,長期照顧機構應備有安息室,由機構內護理人員、照顧服務員、社工員、靈性關懷人員陪同家屬陪伴長者走完人生最後一程,並關懷家屬及協助後事辦理。

四、 癌症末期居家照顧已是癌症末期長者並接受安寧居家照護時,長期照顧機構就是長者的家,每週由居家護理師定期來訪及社工、志工、醫師加入不定期訪視,做身體視聽觸叩診基本檢察,並在來訪機構前一天打電話詢問長者用藥需求情形,於來訪時將醫師開立藥物送至機構,期間若長者有狀況也可隨時與居家護理師聯絡以解決長者問題。

五、 新安寧療護運動非癌疾病末期安寧療護長期照顧機構長者若年紀大,身體並有失能失智等情形,且符合中央健康保險局最新公告增列之八大非癌末期安寧療護疾病,皆可接受健保給付之安寧照顧,對生命末期的長者是一大福音,從推行至今已有2位長者運用此資源住進安寧病房。

結論與建議:

1. 由於法令規定,長期照顧機構無法執行相關醫療措施,現行每週醫師支援時段也不足以符合醫療照顧需求,執行上仍有許多的限制,因此建議增修安寧緩和醫療條例(2009.08.01通過八大非癌安寧給付新項目)或增列相關法律條文(如於長照保險專法及長照服務法增列條文)及體制的調整(社政與衛政的整併 )。

2. 在硬體空間的規劃上設置安寧照顧專區以及齊全醫護相關的設施設備。

3. 開放共同照進入長照機構,並享有健保給付,以滿足失能、失智者不方便就醫情形及在自己熟悉的地方,與家人同在,而有一個善終的結局。

4. 末期生命安寧療護知識與技術的培育,應從正規教育體制規劃做起,依內政部函頒老人福利機構在職訓練注意事項加強長期照顧機構專業人員訓練,並檢討勞動條件。以期投入更多社會資源,落實長期照顧機構內的安寧四全照顧。

5. 長期照顧機構應在日常生活的社區松年大學課程中排入末期生命緩和照顧相關的宣導教育課程,讓入住長者、家屬及社區民眾有同等的機會接受安寧照顧的新觀念。若是重度失能或失智症長者,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時即和家屬召開相關的座談會,透過個別或團體的方式來宣導。

6. 建議相關單位及專業人員共同參與【例如立法部門、主管機關、醫療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學術單位、與本領域相關專業社團法人、基金會、醫師、護理師、社工師、照顧服務員、物理與職能治療師、靈性關懷師、家屬、機構主任(院長)、志工…等】。

7. 採取機構自主性選擇 辦理生命末期照顧意願,比照89年安寧療護整合性照護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試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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