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Q&A

作者: 
安寧照顧基金會

 

2011/03/14

       今年(2011)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份條文修正案」,並於1月26日公告實行。這個早在2000年就立法通過,且讓台灣在亞太地區揚名立萬的法案,對國人來說,卻是十分陌生。簡單地說,此法只明訂一件事「經醫師判定,罹患之疾病無法治癒,且病程近期內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之末期病人,在臨終時得以選擇不接受心肺復甦術(CPR)。」這個選擇,即所謂的臨終不急救(Do not Resuscitate, DNR)。以下玆就民眾容易混崤或不明白之處,作一問答討論,期能幫助國人更了解此法。

Q:請問此法的適用對象為何?植物人適用嗎?

A:此法生效的先決條件是病程進入「末期」階段。並沒有疾病別的限制。而所謂「末期病人」的定義是指「疾病無法治癒,且近期內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且需由兩位專科醫師判定。因此,以植物人為例,其生命未達「末期」階段故不適用。

Q:簽署什麼樣的文件,才能讓DNR生效?

A:有兩種簽署的文件都有效,一是病人本人親簽的「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再者是由家屬簽立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同意書」。在順序上,當病人意識清楚時,必須由病人決定;若病人意識不清或陷入昏迷時,才得由家屬決定。

Q:如果我簽了「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若發生意外被送到醫院,醫生是不是就不救我了?

A:不是。當適用性的先決條件不成立時,此法是不能生效的。因此,即便簽了意願書,只要未生病,或是生病之病程尚未到達末期階段,是不能生效的。

Q:所謂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Do Not Resuscitate)」是指?

A: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代表了簽署人於病程進入末期時「不接受施行心肺復甦術(DNR)」之意願。但,大家所熟知的不急救(DNR),多半只以為是「不予」心肺復甦術。但在臨床上,常發生的情形是,決定急救的當下病程尚未進展至末期,或是,未發現病人或家屬已簽妥DNR,而施予了心肺復甦術,並放置了氣管內管與呼吸器;而當病程進展至末期,或是家屬出示了合法的簽署文件,此時所謂的DNR,亦包含「撤除」心肺復甦術。

Q:「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同意書」的效力有不同嗎?

A:2000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通過時,明訂病人本人簽署的「意願書」與家屬簽署的「同意書」,皆有「不予」的效力,但是皆不能「撤除」。而在2002年首次修法時,保障了「意願書」可以「撤除」,但「同意書」仍不行。今年的修法,主要即通過家屬簽署的「同意書」在十分嚴格的條件下(經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與父母一致共同同意,並經醫療倫理委員會通過),得予「撤除」心肺復甦術。因此,在「不予」CPR的條件上,意願書與同意書效力相當;然而,在「撤除」CPR的條件上,意願書較同意書在認定上,較無爭議並具時效。

Q:簽妥「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對我未來的「善終」就有一定的保障了嗎?

A:不是。簽妥後,只代表在法律上是有效文件。但屆時,病人意識不清,許多醫療決策需透過家屬決定。若此時家屬表達不知病人DNR之意願,或否決此選擇。會造成醫療人員在於情於理考量上的執行困難。因此,簽妥「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後,務必要與家人溝通清楚,並加註在健保卡中。因為這樣做,是幫助家人明白自己的決定,避免在未來陷入選擇「救」與「不救」的兩難、壓力與紛爭。

Q:這次條例修正了些什麼內容?

A:立法院於1月26日公告實行之安寧緩和修正條例主要有兩大項: 1. 已插管的末期病人意識不清時,可由最近親經過修正後,增列末期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得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病人的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父母等最近親屬共同簽署終止或撤除同意書,並經該醫院的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就能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 2. 已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者,在病危時只要是在健保IC卡中有過相關註記,就可視為是正本,但這項註記如果與病患臨床明示意願不同時,還是要以明示意願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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