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時事.話安寧】「善終」不是天賦人權

作者: 
張嘉芳(安寧照顧基金會執行長)

我們可以現在就靠自己作到的是,開始去思考自己未來的意願是什麼,與家人溝通清楚,並簽妥有效的「意願書」,甚至加註在健保卡中。

2011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份條文修正案」,並於1月26日公告實行。這個早在2000年就立法通過,且讓台灣在亞太地區揚名立萬的法案,對國人來說,卻是十分陌生。

簡單地說, 此法只明訂一件事「經醫師判定,罹患之疾病無法治癒,且病程近期內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之末期病人,在臨終時得以選擇不接受心肺復甦術(CPR)。」這個選擇,即所謂的臨終不急救(Do not Resuscitation,DNR)。」此法適用於什麼疾病?為什麼植物人不適用?

此法生效的先決條件是病程進入「末期」,沒有疾病別的限制。而所謂「末期病人」的定義是指「疾病無法治癒,且近期內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且需由兩位專科醫師判定。因此,以植物人為例,其生命未達「末期」階段故不適用。此點也可回答許多民眾的疑慮:「如果我簽了意願書,會不會發生不管有沒有救,他們就都不救了?」。當適用性的先決條件不成立時,此法是不能生效的。因此,即便簽了意願書,只要病程尚未到達末期階段,是不生效的。

誰來簽署決定選擇不急救(DNR)

原法中有兩種簽署的文件都有效,一是病人本人親簽的「意願書」;再者是由家屬簽立的「同意書」。在順序上,當病人意識清楚時,必須由病人決定;若病人意識不清或陷入昏迷時,才得由家屬決定。

因此, 無論是否罹病、病程是否嚴重,只要本人意識清楚時皆能簽署「意願書」。這也是為什麼要鼓勵大家在健康時,或是罹病的初期,即作好思考與選擇,並與家人溝通。因為一旦疾病變化,會有更多複雜的因素與壓力干擾,不易冷靜思考;若簽署後,想要撤消,也必須以書面表達,並註明日期。

所謂的不急救(DNR)包含「不予」以及「撤除」心肺復甦術

大家所熟知的不急救(DNR),多半是「不予」心肺復甦術。但在臨床上,常發生的情形是,決定急救的當下病程尚未進展至末期,或是,未發現病人或家屬已簽妥DNR,而施予了心肺復甦術,並放置了氣管內管與呼吸器;而當病程進展至末期,或是家屬出示了合法的簽署文件,此時所謂的DNR,亦包含「撤除」心肺復甦術。

2000年此法通過時,明訂病人本人簽署的「意願書」與家屬簽署的「同意書」,皆有「不予」的效力,但是不能「撤除」。

而在2002年首次修法時,保障了「意願書」可以「撤除」,但「同意書」仍不行。今年的修法,主要即通過家屬簽署的「同意書」在十分嚴格的條件下(經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與父母一致共同同意,並經醫療倫理委員會通過),得予「撤除」心肺復甦術。

自己決定勝過為難家屬或造成家人紛爭姑不論醫界在DNR這件事上,對於「撤除」為什麼有不同於「不予」的標準;也不管家屬簽署的「同意書」要達到「撤除」的門檻條件有多高、家人們究竟有沒有足夠的共識達到「一致共同同意」的條件。

我們可以現在就靠自己作到的是,開始去思考自己未來的意願是什麼,與家人溝通清楚,並簽妥有效的「意願書」,甚至加註在健保卡中。因為這樣做,是幫助你的家人在未來不必陷入幫你決定「救」與「不救」的兩難,甚至壓力與紛爭,並且能夠依照本人的意願給你希望的結果。

就像台中榮總黃曉峰醫師說的,善終不是天賦人權,而且革命民權,想要有這樣的結果,不付出努力,是很難得到的。

(本文章轉載自台灣教會公報第30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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