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報導】拒絕無效急救,維護安詳善終-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之溝通與說明

作者: 
莊榮彬(台灣安寧照顧協會 / 常務理事)

簽署意願書是希望在生命面臨無法救治的末期狀態時,能免去無效之治療或急救所導致的痛苦。
藉由安寧緩和醫療之照顧提昇末期病人的生活品質,讓死亡自然的到來,雖然哀傷卻能自然、尊嚴、溫馨與安詳。

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善終之權益,我國於民國89年公布施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條文中明訂:

1、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第4條)
2、二十歲以上具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第5條)

使得我國人民也如同美、加等先進國家一樣可以藉由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對自己將來面臨疾病末期而意識不清時之醫療與照顧有所選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拒絕臨終時無效的急救措施,而選擇自然的死亡。美、加等國相關的法案稱為自然死法案(Natural Death Act)。然而由於我國民情避諱談”死”或”終”,於是變通地採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代表之。(陳榮基教授、趙可式教授等條例催生者也一直在其宣導演講中不斷的說明這一點。)

“安寧緩和醫療”其原意是一種結合身、心、靈與家庭的醫療照顧方式,在世界各國的推行經驗證實特別符合末期病人之需要。但在我國推行近二十年來,雖已普獲認同,卻也與“死”字一樣由於避諱談起與面對,而將安寧緩和醫療曲解“放棄”、“毫無希望”的治療方式。使得在宣導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時之溝通與說明變得更加具有挑戰性與重要性。

以下試將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宣導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近五年以來常見之誤解與問題加以釐清與說明。

誤解一、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便是切斷了病人所有治癒的生路!

這個想法的問題是疏忽了醫療決策為求得病人的最大利益,應有其共存性與互補性,不能偏執於哪一種;醫師應本其專業為病人思考治癒性還是緩和性之醫療較有利,並隨病情變化檢討而建議之。

誤解二、簽署意願書後(包括植物人)是不是無論什麼情況都不救、不治療,會讓許多原本可以救的病人錯過活命的機會!?

簽署意願書是希望在生命面臨無法救治的末期狀態時,能免去無效之治療或急救所導致的痛苦。而所謂「無法救治的末期狀態」必須有兩位醫師都做出相同的判斷,才能成立;臨床上常見的例子如:癌症併多處轉移、尿毒症併腦中風或心肌梗塞、心臟或肺臟衰竭有待器官移植者、失智症末期、愛滋病併呼吸衰竭等。上述狀況都是現代醫療無法救治的狀況,一旦發展到病危時更無法藉由急救來挽回生命,故應避免之。

但是, 例如意外事故導致生命垂危時,由於一時無法確定傷害的程度,若有活命之機會,主責醫師便會努力說明讓病人接受治療,不讓病人錯過,即使病人已簽署意願書,還是會盡力救治,倘若病況持續惡化出現多重器官衰竭之現象,便是所謂「無法救治的末期狀態」,此時可依病人簽署之意願書,幫他撤除呼吸器及氣管內插管等急救設備。

誤解三、我簽署意願書後是不是就可以「安樂死」?

簽署意願書是主張「自然死」,藉由安寧緩和醫療之照顧提昇末期病人的生活品質而讓死亡自然的到來,雖然哀傷卻能自然、尊嚴、溫馨與安詳。安樂死的過程則需要由醫師協助注射藥劑造成病人死亡,由於病人身體尚未自然衰弱到瀕死的狀態,故常常需要調整增加劑量並觀察病人死了沒有,此一過程常常給人有不捨、反悔或殘忍的感覺,而無法營造善終的氛圍。

再加上許多醫師不願意執行此一違反其天職的處置,因此許多的宗教與國家法律均不贊成安樂死。我國雖頒布施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其精神完全不同意安樂死而是鼓勵家庭、社會一起負起照顧與陪伴末期病人之責任,並從中獲得寶貴的生命教育體驗。

◎安寧療護的問與答◎

問: 若是失智症或是植物人可不可以填寫「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答: 失智症者若有被法院宣告禁治產,本人當然是不行填寫。但,如果見證人可證明簽立人簽立意願書時意識是清楚的,
則本人可以填寫。如宣告禁治產,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填寫。而植物人不可以代為簽署意願書。

問: 簽立「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將此意願加注於健保IC卡上應該注意什麼事項?

答:1、簽立人的基本條件是必須年滿二十歲以上並具行為能力。
  2、以正楷正確於簽立人欄位親筆簽名並填寫意願書所有內容,特別是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電話、地址等。
  3、寄到安寧協會的意願書必須是正本。
  4、二位見證人的資料也必須完整。
  5、見證人身分可以是親友,醫院志工等。
  6、僅需填寫意願人、見證人一、見證人二等三個欄位即可。

問: 當安老院長者因年長或不識字等緣由,簽署意願書時是不是可以代為簽名並蓋上本人手印。

答: 按民法第3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意願書上已有兩名見證人,本文件應具法律效力,且簽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係以本人意願為最高原則。

問: 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一旦簽立,或者安寧緩和醫療意願已加註於健保IC卡上,是否就無法撤回意願或取消註記?

答: 不是的,若您簽立「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後,如改變想法欲撤回意願時,您只需要完成「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撤回聲明書」,將該書面寄回受理委託執行之台灣安寧照顧協會,該會將協助您辦理撤回安寧緩和醫療意願及取消將意願加註於健保IC卡的手續。相關辦理辦法請向台灣安寧照顧協會洽詢。

問: 民眾可以從哪些管道獲得相關的意願書?

答:1、各醫院之社會服務室或志工服務台或安寧病房。
  2、各場次之安寧緩和醫療宣導活動現場。
  3、自衛生署、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及推廣安寧緩和醫療機構等相關單位網站下載。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自89年公布至今,又歷經91年與100年兩次修訂,已大致完備,保障了人生五福中最重要的福氣—善終。國人可透過以下三種方式維護善終:

1、自主填寫「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2、末期病重昏迷時由家屬填寫「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3、已進行呼吸器或葉克膜等急救醫療,而無法有效救治時,由家屬同意並經醫療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而撤除之。

但臨床上常見家屬填寫「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遭受不明理人士「不孝」之罵名,而已進行急救要撤除時更加複雜重重。相較起來還是自主填寫「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最能於臨終時減輕家人的煎熬痛苦並且維護自己的安詳善終。因此衷心建議親愛的朋友儘早思考溝通並付諸行動--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將之加註健保IC卡上。

「拒絕無效急救,維護安詳善終」歡迎及感謝您的行動支持與推廣!

註:本篇文章部份內容轉載自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健保IC卡說明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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