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報導】探討「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之差異

作者: 
翁益強(署立南投醫院放射腫瘤科與安寧療護團隊主任)

末期照護中面對的是大多數是意識清楚的慢性末期病人,如何選擇好時機與方法來讓病人“事先”認知,心肺功能耗弱進而導致死亡是臨床上最大挑戰!
醫師為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治療方針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時,應予告知。

安寧療護是末期病人在面對死亡前的醫療模式選項之一,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只是安寧療護中部分醫療抉擇的議題,但因日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修改,社會大眾又注意到此議題:針對末期疾病造成心肺功能耗弱而近日將導致死亡前,是否以醫療科技如心肺復甦術或其他醫療模式來延遲死亡。依醫學倫理此議題理應由末期病人自己決定,也就是說末期病人應”事先”就認知末期疾病近期將造成心肺功能耗弱進而導致死亡,並”同時”了解醫療科技如心肺復甦術或其他醫療模式來延遲死亡的利弊得失,最後在充分思考或與醫療團隊、家屬、親友等商量後做一個決定要不要心肺復甦術等。所以基本上若末期病人決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只要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即可,但為什麼立法院(代表社會大眾一些看法)要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區分由病人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與由家屬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兩種模式?(註一與註二)本文試著以醫療、法律、倫理三方面提出一些現況說明和個人期待的做法。

醫療上末期疾病的判定需以各疾病別相關的專科醫師來做專業判斷(註三),只是專業判斷後如何讓末期病人”事先”認知末期疾病是一機緣,也是一大考驗。

臨床上面對突發性末期疾病造成病人意識不清,或少部份雖然是慢性末期疾病但到院時病人意識已經不清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醫療團隊只好與病人的家屬親友做末期疾病的病情溝通,讓其家屬親友認知末期疾病事實,且經討論後由主要家屬願意選擇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即可。

但在末期照護中常常面對的是大多數意識清楚的慢性末期病人,如何選擇好時機與方法來讓末期病人“事先”認知末期疾病近期將造成心肺功能耗弱進而導致死亡是臨床上最大挑戰!因為此時的病情溝通常常不只是討論實證醫學上的末期疾病判斷,在溝通過程中尚要顧及病人告知後情緒反應、協助病人面對死亡的焦慮害怕、以及病人個人的靈性困擾等,“同時”也必須以病人能理解的方式說明醫療科技如心肺復甦術或其他醫療模式來延遲死亡的利弊得失,最後希望讓病人經一段時間充分思考或與醫療團隊、家屬、親友等商量後做一個能讓生死兩相安的決定:要不要心肺復甦術等醫療抉擇,也就是要不要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如此的病情溝通是很有壓力且需要保握時機的,又容易受到主治醫師的醫療習慣、醫療團隊的病情告知訓練、醫病關係好不好、病人的家屬親友的態度支不支持、以及與病人之前病情溝通順不順利影響。尤其在現今忙碌的醫療運作中醫療團隊需不需要讓末期病人“事先”認知末期疾病是未被絕對要求的 (註四與註五內容上都只要求告知病人或其家屬等,而非要求告知病人和其家屬等)。所以通常醫療團隊會容易朝向與病人的家屬親友說清楚,讓家屬“事先”認知末期疾病且願意選擇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就好。

然而末期病人之醫療決策被他人決定是不符合醫學倫理的,於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八條:醫師為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治療方針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時,應予告知。換句話說若是醫療團隊能多一分心力去溝通了解末期病人的想法,除了讓病人表達對在心肺功能耗弱時是否選擇心肺復甦術來延遲死亡的意願,以彰顯病人醫療自主權,符合醫學倫理外,也藉由對此議題的溝通,進而試著為末期病人追求善終做四道人生(註六)的準備,追求生命最後成長的機會,達到安寧療護的真諦。

最後我期許讓末期病人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而非家屬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除了在醫學、法律、倫理方面有其正面意義,在醫療教育上也能使醫療團隊因幫助病人善終,而不再害怕面對末期病人,讓好的末期醫療照護在臨床紮根;在家屬親友方面也因為參與善終的過程,給予正面的生命教育意義,讓社會大眾更能接受安寧療護

註釋

註1: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末期病人得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註2: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原由末期病人得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可由其最近親屬出具「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註3: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且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註4: 醫師法第十二之一條: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註5: 醫療法第八十一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註6: 四道人生包括道謝、道歉、道愛、道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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