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時事,話安寧】請尊重病人意願,協助末期病人安詳往生

作者: 
陳榮基(佛教蓮花基金會董事長、台大醫學院退休教授)

2011年9月14日聯合報登載老友資深醫藥記者詹建富先生的新聞報導:這則新聞說:「一名心肺衰竭的老婦人,在簽署放棄急救意願書後,卻在病情轉惡之際,她的侄子卻堅持醫院一定要插管及裝葉克膜(體外心肺維生系統)急救,否則提告,醫護人員只好順應家屬要求;但這名婦人醒來後,發現身上插滿管子,憤怒地拍打病床,抗議她的醫療自主權未受尊重,15天後含怨而終。」這則新聞再度令我心痛與落淚!為什麼醫院要一再上演令病人受盡折磨含恨而終的劇碼?

報導又說:「曾參與照顧這名婦人的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不禁感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雖然已在今年初修正通過,即使有病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DNR意願書),卻形同虛設,因為”死人不會告醫師,活人會告醫師”,讓第一線醫護人員無所適從。』」

「柯文哲表示,老婦人裝葉克膜後第15天仍告死亡,”尤其她臨終前,那一雙憤怒的雙眼,令人難忘”。他感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後,其實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因為絕大多數民眾都不瞭解放棄急救的涵義,即使病人本身已簽意願書,『只要有一名家屬跳出來反對,就前功盡棄』。」因為台灣醫療糾紛太多,導致醫師習慣以防衛性醫療以求自保。臨終病人不會告醫師,但是家屬會告醫師,因此醫師大多會屈從家屬的要求,不顧病人的痛苦與意願,執行增加病人痛苦的無效醫療。連多年在台大醫院加護病房奉獻愛心搶救病人的柯主任,也深諳哪些動作是無效醫療,卻無法抗拒家屬的錯誤要求,犧牲病人安詳往生的權力,其他醫師更無法抗拒了。難道我們要等到病人的兒女跳出來告醫師及侄子違反病人DNR意願,違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範,強行插管後,我們才會覺悟嗎?

報導又說:「不過,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認為,如果經兩位醫師判定患者已屬藥石枉效的生命末期階段,而且病人本身也已簽DNR,只要有這兩個要件,醫師就不必擔心未對病人急救而挨告。」「他強調,醫師以尊重病患本身的意願為優先,更何況侄子的身分,根本不在安寧條例中可表達放棄急救的近親範圍,即使對方提告也沒有用。」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我國國民,臨終有選擇安詳往生的權力,而且病人自己的意願最大,家屬的意見,不能凌駕病人的意願,依法律、依倫理,我們都應該尊重病人的意願。家屬可能認為不讓醫師竭力搶救到底,會被指責不孝或不愛。

其實大孝與大愛在面對末期(絕症)病人時,應是親切的陪伴病人,協助病人坦然接受,與醫療人員合作,減少病人痛苦,協助病人安詳往生。因此在臨終時,如果醫師判斷急救的各種心肺復甦術措施,只能延長短期且痛苦的生命,就應該尊重病人的選擇,不要再行插管急救,乃至裝上葉克膜等人工心臟,也是增加病人的痛苦與怨恨。

2008年5月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會刊,曾登載一篇我寫的文章,題為「我的安寧之路」,向讀者推介追求安詳往生的權利與實務。一位邱小姐讀後說服82歲高齡老父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完成健保IC卡註記。老人家希望可以確保安詳往生的權益,萬萬沒想到卻在臨終時,飽受兩家醫院「痛苦折磨」,才含恨而終,讓家屬長期抱憾,讓女兒永久愧疚。

邱老先生因「發燒,無法順利呼吸」,女兒送父親到醫院急診,醫師劈頭就問「要插管嗎?不插管會死。」邱小姐一下子意識到「如果不同意插管急救,就要和家父永別。」親情的難割難捨,突然面臨生死的重大抉擇,發現父親的生死突然在自己的手中,「無法承受,就答應插管」。家屬的不捨,往往是造成沒有能尊重長輩親人先前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表達臨終不再接受心肺復甦術(Cardio pulmonary resuscitation,CPR)的折磨的意願,亦即選擇拒絕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ion,DNR),以求安詳往生的意願,而讓長輩多受不必要的痛苦,使死者含恨,生者悔憾難平。如果當時醫師能夠與家屬分析病況,解釋病情的嚴重度,如果病人已是末期絕症病人,CPR已無法挽回生命,只有延長病人的痛苦,醫師應該跟家屬分析:「此時如不插管急救,病人可能很快死亡;如果插管,可能延命幾小時或幾天,但是在受完痛苦後,還是會死亡。既然病人已簽署表達DNR的意願,我們是否尊重病人DNR的意願,不再插管治療,協助病人安詳往生?」相信這位女兒一定會選擇DNR,完成父親安詳往生的心願。安詳往生是我們的基本人權!

一旦插管,接上呼吸器,就變成如邱小姐來函中所說的:「當我在加護病房,看到插管的家父,五花大綁,大大的白膠帶固定插管,用力緊緊的貼在臉上皮膚,嘴裏還塞一塊東西,讓他把不習慣的管子咬住(其實是很令人痛苦的管子)。心理的痛,整整哭了一天。就為了我的不捨,讓家父受這麼大的痛苦。真希望就停止吧,我錯了!」醫師說:「既然插了,就不能拔掉,只能繼續治療。」其實病人已簽署DNR意願,如果急救中被插管無效,未能恢復呼吸及意識,家屬可以要求拔管,中止該無效的維生措施,醫師應該尊重。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今年修法後,如果病人沒有簽署DNR意願書,則可由包括配偶、成年子女、成年孫子女及父母的全體家屬一致同意,並經醫院的醫療倫理委員會同意,也可拔管,中止該無效醫療。

醫師不必以為沒有做最後的奮戰,讓病人死在手中是醫療的失敗。其實末期絕症病人的死亡,並非醫療的失敗;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的失敗!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