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論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實務面之挑戰與展望

作者: 
邱泰源(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前理事長、臺大醫學院家庭醫學科教授)

  自2000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制定施行至今,十四年來,透過三次修法不斷調整,讓該例更臻完善,名詞定義也更清楚;然而,修法後對末期病人權利保障雖然有更完整的規範,也提高了安寧照顧的品質,但是,對醫護人員是否達到修法前期待效益,卻值得探討。

  本人曾針對此進行過多次研究調查,期待進一步瞭解該條例從制定到修訂,對臨床醫護人員的執行有何瓶頸、困境及影響,才能在安寧醫護人員全力照顧病人的同時,體察到他們的耗竭和隱憂,其中包括因法律、政策面的周延與否,對醫護人員執行困境和意願所造成的影響。在此,很希望藉著安寧照顧基金會今年在世界安寧日前夕所舉辦的安寧論壇,向大家簡述自己近期從事安寧專業醫師調查的結論,也藉此呼應今年世界安寧日主題:向這些終年在臨床上陪伴末期病人走過生命最後一程、可敬的安寧醫護人員致敬。

  首先,這項調查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實施後,對醫師面對末期病人不施予心肺復甦術的實際影響發現,86%以上醫師肯定此規範對本身有正面影響,難能可貴的是,醫師在法律及倫理層面都同步肯定,且醫療人員及家屬滿意度提也提升70%以上。

  對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態度,醫師列為前四大項好處,如「可減少末期病人承受不必要之痛苦」、「可維護末期病人醫療自主的權利」、「可顯示對末期病人的尊重」、「可提昇末期病人照顧的品質,協助善終」,醫師同意程度及對其重要性的排序幾乎一致;都認為其特性在給予病人更多維護和保障,也是從事安寧的醫師們一致的目標,亦即將病人感受和權益擺在首位,其次才是「可減少無益醫療之浪費」。

  在負面評價方面,同意程度排名前五項分別是:「增加醫療人員執行急救的不方便性」、「限制醫療人員的醫療自主性」、「本條例對現況沒有幫助,目前已皆有簽同意書」、「醫療人員會濫用DNR」、「條文中要求告知真相,將增加困擾」;不論是急救的不方便及濫用DNR情形,都是醫療人員需要再教育的課題。須知:「醫療過度」與「醫療不足」同樣傷害病人,但不可因醫療人員的行為,造成民眾誤為安寧緩和醫療就是被放棄。

  醫療自主性方面,無非期待醫療人員對此有更清楚的認知,才能將壞處減至最低;而簽立意願書絕對比只簽立同意書更週詳,應樂見其成。僅有告知真相部分,臨床上的確有許多執行難處,實非立法時可完整涵蓋的;這方面醫師所認為重要程度的項目,除了「條文中要求告知真相,將增加困擾」外,另有「家屬如果要求急救,雖有病人意願書,仍必須進行心肺復甦術,否則雖不違法,仍有疲於訴訟之殃」以及「條例中罰責太重」,綜觀當前的醫病關係,即使法律條文再嚴謹,仍難避免家屬非理性的控告,醫療人員除了勇敢面對=力也需要政府、法令、社會提供他們更多保障。

  安寧緩和條例推動修法至今,其已經正名及重新定義,也更符合現況需要,對於修法內容肯定的比例正持續增加中,難得的是,其同時獲得醫療照護端及病人家屬端的正面肯定;在此,除了向立法及持續為修法努力的先進及專家致上最高敬意及謝意外,同為「安寧人」的我們,實不可以亞洲之冠而自滿,期待藉著修法宣導及加強專業訓練,讓有憐憫、關懷精神的醫護人員獲得充分人力和資源,為末期病人提供完整照顧和保障,創造台灣安寧環境中醫、病、家屬三嬴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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