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末患不急救 兩關鍵

2009/11/27 網路-台灣新生報

病患病危要不要急救?急救不急救,都可能影響病人意願及利益,但病人意願與家屬的不捨,卻也常有矛盾,台南市立醫院高以信醫師表示,病患簽署DNR(不做心肺復甦術),經醫師專業判斷認為既無法解救病人生命,又增病人痛苦,可以不作此急救。

高以信醫師表示,大部分人聽到安寧療護都會聯想到癌症末期患者、安寧病房等等,其實不只是癌末患者才需要安寧療護,許多末期病人也有權利選擇安寧醫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更有尊嚴地走完人生的旅程。

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的定義,所謂末期病人是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為尊重末期病人接受緩和醫療的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確保病人自主權與生命尊嚴,末期病人可以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

高以信醫師說,簽署DNR(不做心肺復甦術)是指病人或家屬的自主意願表達,且經醫師專業判斷認為既無法解救病人生命,又增加病人痛苦,可以不作此急救;而DNR與目前推行的「安寧緩和醫療」密切相關。

高以信醫師指出,例如有一位大腸癌合併胃癌的末期病人,在會診安寧療護時對醫師表示,他知道已經是癌症末期的病人,也知道這個身體已無法再多作使用了,但是他有一個希望,就是當他臨終時,不要再做任何急救,如果還有任何器官可以使用的話,請幫他捐給需要使用的人,如果器官都已無法使用,則幫他做大體捐贈。高以信醫師表示,安寧療護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尊重病人的意願、與完成病人的心願。高以信醫師指出,病患若想選擇安寧療護、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必須符合以下規定,首先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第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若是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則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此外,第一項所指之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病患或家屬可以依據意願決定「急救、不急救」,以維護人性最後尊嚴。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27/128/1vr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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