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卡註記安寧醫療具法律效力 立院討論

2011/01/03

現行醫師對於末期病患實行安寧緩和醫療,必須要取得當事人的意願書,衛生署推動修法,未來健保卡上的安寧緩和醫療同意註記,也將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並在今天(3日)針對相關修正草案進行討論。

所謂安寧緩和醫療,就是拒絕不必要的急救,例如插呼吸管、電擊、心臟按摩及打強心針等。衛生署副署長陳再晉在衛生委員會說,不需做而做的急救,是浪費醫療資源,但要進行這種安寧緩和治療,必須要符合3個條件,他說:『(原音)臨終、瀕死,這3個條件是在我們條文上明確定義的。』

目前台灣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約有6萬多人,但現行法律只承認當事人所簽署的書面意願書。衛生署認為,醫療病例電子化,如果健保卡加註同意安寧緩和醫療,被視為具有法律效力,將有助於醫生在急救時的判斷。

但是民進黨立委陳節如擔心,醫生憑藉健保卡註記就放棄對病人急救,恐怕將引發醫療糾紛,同時也有傷害人權的疑慮。

對此,陳再晉表示,除了當事人書面同意,或是健保卡註記外,也要有2位醫師,其中一位是專科醫師簽字,才可以實施安寧緩和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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