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的叮嚀】遺囑讓肉體無痛 靈魂無擾

2012/01/18 人間福報

「又來了,魯先生的家庭看起來一團和樂,應該不會為了財產爭吵,怎麼過了半年,法院還會來函,要求我們說明,當時魯先生是否有自主意識,以及行為能力呢?」護理師小平搖著頭說。

「當時魯先生還在世,家人忙著處理即將來臨的後事,或許還沒發現問題吧。」

「可是魯先生過世,並不是一兩天發生的,至少也有一兩年病程,到底是什麼問題?還要勞動法院處理?」

「大部分是往生者的遺族,對於遺產分配有疑問,才告上法院。被告可能是親人(兄弟、子女),也可能是外人(侵占財產)。」

在重症病房、加護病房、安寧病房工作,常會收到法院來函,要求醫師說明過世的病人,在往生前到何時還有行為能力?或者何時還意識清楚,作為法院的審判參考。

多年經驗告訴我,病人過世後,發生財產分配糾紛的案例,時間長短不一,有的在病人過世半年內就有訴訟,有的經過好幾年才有訴訟。

面對類似的案件,經驗漸豐,我會請住院醫師,及醫師助理對於末期病人的意識、行為能力,每天詳細記錄於病歷上,以利日後法院來函索取。

以魯先生為例,他過世前十天,第一次接觸安寧療護,過世前七天住進安寧病房,過世前五天左右,突然嗜睡,至於是否具「適當的」行為能力,沒辦法透過回憶說明,只能把當時病歷上記載事項,清楚回函法院,讓法官斟酌。

看到親人間爭奪,或親人與「最後照顧者」對往生者財物糾紛,心裡會想,過世者在天之靈,一定會感到難過。因為病人一定沒料到最親近的人會反目成仇!

預防之道無它,只有打破不願正視死亡的禁忌,在身體健康時做好預立醫囑與遺囑,要隔一段時間就更新。最重要的是,一旦發現健康出問題,尤其已進入生命末期,不要執著於消極的「拚命治療」、「救到底」的迷思。要積極將身後該分配的財產、預先處理好。不讓自己的事,變成後人的糾紛,讓自己與後人, 都能做到大哲學家伊比鳩魯所說的最高幸福境界:肉體無痛苦,靈魂無紛擾。

作者為中山醫大附設醫院緩和病房主任 周希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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