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9 人間福報
罹患輕度失智症的阿純嫂,在清晨睡醒後,發現身旁八十歲的老伴劉老先生已沒有呼吸,趕緊大聲叫喚住隔壁的女兒跟女婿。
「趕緊叫救護車送醫院……。」女兒拿起電話說。
「可是你爸說過要簽不要急救的那個什麼書的(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阿純嫂想起老伴的話。
「媽,你不知道,要是在家裡死亡的話,光是要開立死亡證明書,就很麻煩的,聽說還要請檢察官來家裡相驗,那還不如送去醫院急救,到時候假如有怎樣,在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比較容易。」
於是劉老先生被救護車救護員施以CPR,並緊急送醫插管給予氧氣治療後,經過四十多分鐘急救,恢復心跳,但神智呈現深度昏迷狀態。
送到醫院加護病房兩天後,門診時阿純嫂跟我說: 「今天我不只是來給你看病的,我想請你幫忙……。」阿純嫂說明來龍去脈。
「妳希望我怎麼幫妳呢?」 「嗯!我覺得不要再救治我老伴,就讓他好好走就好了啦!」
「我贊成,妳直接跟加護病房的醫師說就可以了。」
隔天,阿純嫂又來找我: 「醫師說可能還有希望,我女兒也說,既然醫師這麼說,就再試試看好了。」 「那只好這樣辦囉!」 「唉,可是我不願意這樣啊,周醫師,你可不可以幫幫我?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後來我請安寧療護共照護理師小如先了解情況,隔天小如跟我說: 「因為維生設施包括插管跟呼吸器,都已經用上去了,根據最新的法律,假如要撤除這些維生設施的話,除了家屬統統簽名同意外,還要通過醫院的醫學倫理委員會。除非病人自己已填寫過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但家屬說病人只有口頭表示……。」
「很複雜。」
「對啊,可是家屬現在已經很後悔,早知如此,當初就不會為了貪圖開立死亡證明書之方便,而把老爸硬是急救,卻徒留老爸繼續昏迷受苦。」
又過一天,阿純嫂焦慮地跟我說: 「怎麼辦?要活也醒不過來,要死又被拖延著,該如何是好?」
後來阿純嫂一家人,決定不再讓劉老先生繼續洗腎,也不希望給予升壓劑,並明確表示一旦劉老先生的血壓下降,就要留最後一口氣帶回家。
幾小時後,劉老先生出現血壓下降的跡象,一家人趕緊叫救護車,載著老先生回家,等到沒有呼吸心跳後,才把一直被插在劉老先生氣管裡面的管子拔除。
「怎樣才能預防這種事情再發生呢?你看到最後,還不是回家過世,還不是要找相關單位相驗?卻讓老先生的善終,被延後一個星期。」護理師小如問。
「要讓社會大眾知道,對於在家裡自然往生的病人,其實開立死亡證明書並不複雜,也不困難。隨便上網路查一查,都可得知標準流程。」
「若是不知道如何上網的人,就像阿純嫂,那要怎麼辦呢?」
「只要找當地的鄰里長,幫忙聯絡相關單位的人來相驗,一般都會獲得有效協助。」
註:根據我國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民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病人非於醫院內、或非於就診轉診途中死亡,即凡屬離院或院外,將無法取得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此時需由歿者所在地之當地村里長,會同所在地衛生所「行政相驗」後辦理,或是由檢察官「司法相驗」遺體後,始能開具並掣給「死亡證明書」。同時家屬僅得向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以裨相關單位掣給「死亡證明書」參考。
而醫療法第七十六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證明書。故醫院、診所不得拒絕開立死亡證明書。病人非前二項之情形死亡,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由所在地衛生所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書。衛生所依前項規定檢驗屍體,得商洽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摘要或診斷書參考,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情形,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作者為醫學博士、中山醫大附設醫院神經內科醫師 周希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