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代理人不能違背病人意願

2012/07/17 人間福報

深夜在家裡接到值班總醫師的電話,聽他緊張地說: 「周醫師,有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末期病人王老先生,早上清醒時才明確的跟家屬及醫療人員表示,這次要是病情不樂觀,他決定不要再被插管急救。」

「這是第幾次因慢性肺疾病惡化,要被插管急救?」

「已是這半年來的第三次了,且這次插管後,說不定無法脫離呼吸器,須做氣管切口,才能繼續活下去……。」

「病人幾歲?」「八十歲。」

 「所以病人不想再被用上呼吸器?」 「嗯。」

「根據最新醫學證據,以王老先生的病情,如果遵照他清醒時的意思,不給予插管急救是符合倫理的。」

「王老先生雖然簽了『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表明不急救的心願,他也同時簽署『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指定他兒子為其意識昏迷後的醫療決策代理人。」

「有衝突嗎?」 「問題就在剛剛,王老先生的兒子說:『我爸爸現在昏迷了,我是他的醫療委任代理人,我們全家都捨不得就這樣讓我爸爸離開,所以請醫師幫我父親插管急救。』我該怎麼辦?」

 以上是臨床實務上常碰到的兩難困境,換言之,就是「昏迷的自主權」被「指定的代理權」挑戰時,該如何是好?

要解決這個問題,可參考Beauchamp及Childress兩位學者專家在二○○六年所提出來的見解─就是當他人代替病人做同意時,應符合下列三項標準:一、符合病人在神智清醒時,曾口頭交代之預立指示。二、所謂代為判斷的標準是:「當代理人,要為無行為能力的人代做決定時,其決定必須就好像此人有行為能力時,他自己所做的決定一樣」。三、符合「純粹自主原則」,此項標準是:「病人過去曾在神智清楚時,表達過的自主意願,而今成為無行為能力時,無論其意願有書面的預立指示或口頭交代,都應視為其自主權般而受到尊重」。

所以醫療委任代理人為病人所做的任何決定,並不能違背病人清醒時的意願。

關於任何醫療決策的討論,一定要記得同理、再同理,溝通、再溝通,不只是看誰在法理上比較站得住腳,更重要的,要能敏銳感受到決策者背後的情緒(不捨、悲傷、無助等),用誠意給予安慰與保證後,才能沒有遺憾的達成生死溝通,真正的讓生死兩相安。

作者為醫學博士、中山醫大附設醫院神經內科醫師 周希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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