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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
陳榮基
台灣安寧照顧協會理事長
佛教蓮花臨終關懷基金會董事長
恩主公醫院院長
台大醫學院教授
從前的人,大多死於家中,由家人陪伴安詳往生。死亡被視為是生死輪迴(rebirth,reincarnation)或正常生命週期(normal cycle of life)的一部份,人們大都能接受此自然死亡(natural death)的事實。近代醫學進步,越來越多的人死於醫院。
自1960年代以來,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發明,繼之以不斷發展的高科技醫學(high-techmedicine),它雖然延長了人類的壽命,但並沒有提高人臨終的生活品質,反而使醫療提供者,尤其是醫師,產生了與自然爭命的妄想,於是越來越多的人,在醫院中瀰留,而臨終前,幾乎都得經過醫院裡急救團隊的心臟按摩、氣管內管充氣、心臟電擊以及心內或靜脈注射葯物等驚心動魄的心肺復甦循環操作,一直到家屬不忍心,要求醫師停止,或急救團隊累到無力繼續,才肯放棄急救,宣佈死亡。或者在極力搶救安上人工呼吸器後,病人未能甦醒,並且必須一直依賴人工呼吸器以維生;或雖脫離了呼吸器,但卻喪失大腦功能,無法恢復意識,成為植物人狀態。
CPR本來是為了挽救急性惡化的病人,如溺水、觸電、車禍或急性心肌梗塞的病人,可能因CPR而救回一命。至於慢性逐漸衰敗的病人(如老年失智症、運動神經元疾病或植物人)或惡疾(如癌症、愛滋病)臨終的病人,在呼吸衰竭時,再將之送入加護病房,並施於CPR,除了延長病人的痛苦及干擾病人的安詳往生(peaceful death)外,實在沒有什麼醫療的意義,更反而造成醫療成本及社會資源的浪費。
美國加州率先在1976年通過「自然死法案」(Natural death act),推行「生預囑」(Living wills),至今幾乎已擴展到全美國及加拿大。「生預囑」或「生前預囑」,又稱「預立指示」(Advance directives),讓我們可以在健康時,或還沒病到沒有能力表示意願時,即以書面表示臨終時的抉擇,最重要的是接受或拒絕CPR。
在病人臨終時,生活的品質可能優於生命的延長,醫師在此時,如能尊重病人意願,提供協助,讓病人有尊嚴的死(die in dignity)或安詳的往生(peaceful death),其實也符合醫學倫理的行善、無傷害及病人自主等三大原則。
隨著上述國外生預囑及自然死觀念之影響,及臨終關懷安寧療護之推動,如對末期病人(Terminal patient),臨終時再給於CPR,增加病人及家屬的痛苦,違反安詳往生的理念。
我國終於在2000年5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6月7
日由總統公布(華總一義字第8900135080號令),正式施行。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末期病人」有拒絕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權力(第七條),未成年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第七條)。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第三條)。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也可在健康時預立意願書言明臨終時拒絕心肺復甦術,或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由代理人在其病重無法表達意願時代為簽署拒絕心肺復甦術(第五條)。
病人若在陷入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未簽署意願書或指定代理人,也可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拒絕心肺復甦術(第七條)。一個人如果不願親屬在最後關頭做出違反自己意願的決定,最好及早預立意願書或預立代理人,清楚表達意願。
『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第三條)。
依照此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只要有上述之意願書表明拒絕施行心肺復甦術,經過兩位醫師(其中一位需為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末期病人,則醫師可依法在病人臨終時不予施行上述心肺復甦術之各種醫療措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合乎一般人的要求,也合乎醫學倫理及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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