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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居家療護設置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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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7
| 第一條: |
為促使安寧居家療護業務之健全發展,確保服務品質,供未來訂定相關規定之參考,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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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本規範所稱安寧居家療護,係指以醫院為基礎之居家照護,提供癌症末期病人居家照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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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安寧居家療護之病患,需經醫師診斷與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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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安寧居家療護應為病患及其家屬提供完整且連續之照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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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安寧居家療護需以醫師為主導之團隊方式提供服務,工作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及個案管理人員,並應視業務需要請職能、物理治療、臨床心理工作及宗教靈性輔導等人員擔任諮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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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前項各類業務負責人需受過相關之訓練,另對工作人員訂有在職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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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辦理安寧居家療護之醫院,應積極運用社區資源,包含社團、義工及相關單位等,以利安寧療護工作推展,使病人及家屬獲得適切之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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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配置:
| 醫師 |
- 應有專責之主治醫師負責。
- 應經相關之訓練。
- 應提供平均一位病人每週約一小時之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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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理人員 |
- 應至少有一名專職訪視護理人員。
- 每名專職訪視護理人員每月超過四十五次訪視後,需增加一名專職訪視護理人員。
- 需具備至少二年之內外科臨床經驗。
- 需經下列訓練:安寧醫療照護之理念與原則、居家照護之理念與流程、身體評估、症狀處理、腫瘤急症、瀕死病人及家屬之心理、社會及靈性需求與照顧、家庭評估、死亡準備、哀傷照顧、瀕死病人照顧之本土習俗及倫理觀、溝通技巧及工作人員壓力調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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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工作人員 |
- 應有專責之社會工作人員負責。
- 應經下列訓練:各層面疼痛緩解概念、臨終病人及家屬社會評估及照顧計劃、溝通會談技巧、社會資源運用、各項個人或團體哀傷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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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案管理人員 |
- 應有專責之個案管理人員、負責協調、溝通及個案安排等事宜。
- 可由醫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宗教靈性輔導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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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人員 |
- 得視業務需要設置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臨床心理師及宗教靈性輔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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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照護服務
| 轉介服務系統 |
- 提供安寧居家療護之醫院需有完整之病人出院計劃且依需要轉介病人至安寧居家療護單位。
- 提供安寧居家療護之醫院,可接受由院外轉介之患者,需有醫囑及轉介單,內容應含病人狀況及問題、用藥及家庭關係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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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項目 |
- 病狀控制:含疼痛、呼吸困難、噁心、嘔吐、腸阻塞等常見末期症狀之適當處置。
- 病患之身體照護。
- 病患與家屬心理社會諮詢與照護。
- 病患與家屬靈性宗教需求之照護。
- 死亡準備。
- 病患死亡後家屬之哀傷輔導與後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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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時間 |
- 需依病人之需求提供服務。
- 上班時間外提供值班聯繫服務(on-call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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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品質監測系統 |
- 需有各類人員執行工作之詳細紀錄。
- 需有服務品質監測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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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支持此一專案捐款計畫,和我們一起幫助末期病人和他們的家庭。....(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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