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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安寧療護設置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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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4月
| 第一條: |
為促進安寧住院療護業務之健全發展,確保服務品質,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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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本準則所稱安寧療護病房,係指為提供安寧療護服務,於醫院內所設置,具相當獨立區隔之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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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適應住院安寧療護之病患,須經專科醫師之診斷與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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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住院安寧療護應提供病患及其家屬綜合性、連續性之照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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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住院安寧療護須以醫師為主導之團隊方式提供服務,應置醫師、護理及社會工作人員,並應置營養、藥事諮詢人員,另得視需要設置臨床心理工作、職能與物理治療及不同宗教靈性等人員。前項人員應受過相關之訓練,並定期接受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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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安寧療護病房所提供之靈性照顧、生活、家庭及社區支持系統等非醫療服務,其人力、經費得由志工組織、公益團體、社會福利機構贊助,或由受照顧者及服務提供者負擔等方式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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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療護病房設置基準 |
人員配置:
| 醫師 |
- 應置專責主治醫師一人以上。
- 應二十四小時均有醫師可應諮詢、診察。
- 專責醫師需接受八十小時以上之安寧療護相關教育訓練(含四十小時以上之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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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理人員 |
- 每一床應置護理人員一人以上。
- 需接受八十小時以上之安寧療護相關教育訓練。(含二十小時以上之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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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患服務員 |
- 每三床應置病患服務員一人,或相當質、量之志工人員。
- 應接受適當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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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工作人員 |
- 應置專責社會工作人員一人以上。
- 需接受一百小時以上之安寧療護相關教育訓練。(至少含四十小時之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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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人員 |
- 應置營養、藥事諮詢人員,另得視需要設置臨床心理工作、職能與物理治療及不同宗教靈性等專業人員及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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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服務設施
| 病房 |
- 病室內應設洗手間。
- 平均每床面積(不含浴廁)至少7.5平方公尺。
- 床尾與牆壁間之距離至少1.2公尺。
- 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1.0公尺。
- 床邊與牆壁之距離至少0.8公尺。
- 每床應有床欄及調節高度之裝置。
- 每床應具有床頭櫃及與護理站之呼叫器。
- 兩人或多人床之病室,應備有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 病室門寬至少為100公分。
- 每一病室至多設四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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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理站 |
- 準備室、工作台及治療車。
- 病歷記錄、藥品及醫療儀器存放櫃。
- 推床。
- 輪椅。
- 污物處理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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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設施 |
- 衛生設備及淋浴設備(應有扶手及緊急呼叫系統)。
- 洗澡機。
- 日常活動場所,按病床數計,平均每床應有4.5平方公尺以上。
- 面談室及配膳室。
- 可供瞻仰遺體及家屬度過急性哀傷、進行宗教儀式之場所。
- 被褥、床單存放櫃及雜物之貯藏設施。
- 空調設備。
- 視需要設置音樂治療、藝術治療、芳香治療、志工工作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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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儀器設備 |
- 輸液幫浦、病患自控式止痛裝置、床旁便盆器、氧氣設備、抽吸設備、翻身擺位器材及各式枕頭與床墊、超音波噴霧器、搬運推床、躺臥型輪椅及床旁洗頭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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